[問題] 違約的效果,效益

作者: jaannddyy (詹敵)   2016-09-24 17:22:10
雙方有契約關係
如果一方要違約,另一方可以依債務不履行請求損害賠償
可是損害賠償並沒有影響契約關係
即損害賠償為原定債務之延伸,債之關係尚不因損害賠償之發生而變動
所以,在我國,想違約的一方,沒辦法在因不可歸責於對方事由
認付損害賠償後,解除契約嗎?
對方還是可以強制執行?(把物品塞在你手上,然後主張債權)
像是買東西不能退貨,除非瑕疵或其他法定事由
還是因契約性質而有不同呢?
我看到是,比如租賃契約
最高法院判例18年上字第2001號
要旨:
租賃契約雖定有存續期間,但如一造反悔願認賠償損失,即無不許終止之
理。
什麼時候可以視為契約解除?通知日?賠償日?
因為之前有聽人提
如果一概禁止違約,只要有一方不同意,所有契約內容都要完成
這樣會造成經濟效率降低
不太確定這樣是否正確
還是依性質不同
作者: rrowl (我不作大叔好多年)   2016-09-24 19:34:00
合約可寫明雙方解約的條件就好 一樣有法律上的效力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9-24 19:59:00
法定解除及約定解除權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6-09-24 23:45:00
損害賠償的範圍視為完成不然要求損害賠償的會陷入對方再做完約定事項她會不當得利(之前拿到的賠償) 瘋了才搞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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