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發生在前年9月初,我到朋友那學習外匯操作。
但不知道他是地下期貨交易。
我只是單純做模擬練習,在那認識一個朋友。
他也是去那邊學習,過沒幾天他就開始做真實交易。
並且使用別人的金錢,過沒多久就把對方的金額都虧損了。
被對方要求簽本票,我朋友也有簽名。之後反過來告我、我朋友、投資的人。
今年3月去警局做過筆錄,昨天收到地檢署傳票。
被告罪名有賭博案、背信罪、詐欺。
想請問一下,這樣對方告的成嗎。
我也都按照真實情況回答警察的提問。
到地檢署時該如何應對比較好?
另外當初出錢的人跑路了,這樣案子還會繼續嗎?
感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