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刑法17條

作者: a050047 (跑跑迷)   2016-08-26 10:41:56
麻煩各神人解惑!
我看條文越看越打結,
刑法17條是這樣寫的: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
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對於不能預見其發生者
不就是指有客觀預見可能性但加重結果卻未為預見
舉傷害致死為例
行為人無法預見傷害一個人會導致那個人死亡
那怎麼能不適用過失加重結果咧??
為什麼是不適用之?
造理來說傷害致死不就是過失加重結果嗎?
我無意批評
但是法條是不是邏輯相反了?
應該要寫的是"如行為人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這樣才比較合理吧?
還請神人指點! 總感覺我遺漏了什麼才會覺得這法條怪怪的。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08-26 11:18:00
就拿傷害致死來舉例 一般型態的傷害致死是加害人以傷害故意去攻擊被害人 但是造成意外的致死結果如果加害人能夠預見這個攻擊行為有可能造成重結果的話那麼能夠適用傷害致死 例如 我拿刀攻擊A 本來只想輕輕在A手上劃一刀(傷害故意) 但是不小心割到動脈 A死以正常人的角度來看 拿刀攻擊A而劃到A動脈造成A死是可預見的=>可以成立傷害致死但是 最常見的舉例就是 A有血友病我不知道A有血友病 只要流血就會流血不止 而我以傷害故意劃傷A 真的造成對一般人而言的輕傷勢 但是因為A的特殊體質 而流血過多死亡A的特殊體質是我不能預見的 那自然不能科以重結果加重結果犯等於是故意輕行為+過失重結果的複合而要成立過失重結果 自然要有預見可能性我不知道你是哪裡被繞住了 不過看起來是文字問題吧..或許你對於"不能"這個詞的理解有點落差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6-08-26 11:37:00
客觀預見指客觀第三人之角度,亦即一般人立於當時情況而為合理判斷行為人基本行為是否可能造成加重結果。原po可能主客弄混了,如果客觀判斷後沒有預見可能,那自然不適用加重結果犯。還有就是可能倒果為因了,不是因為傷害致死是加重結果犯,所以行為人成立加重結果犯。就好像法院未審先判一樣,已經先定調成立傷害致死,但是在構成要件部分根本不成立傷害致死之加重結果犯。所以你才會覺得法條寫的很奇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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