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地方想不通,請各位大大協助釐清頭緒
起因:
1.伺服器合併,所屬個人之帳號內的倉庫需自行搬移
經公告,如期限內不搬移則刪除所有倉庫內之物品。
(他們是以甚麼樣的權力來處理,玩家的帳號)
2.打著回歸原廠經營,卻在期限內不轉移帳號就刪除帳號。
(這點似乎有點爭議,畢竟兩間公司,你不申請轉移就刪除是應該的)
論點:
刑法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構成要件該當嗎?
想不透的地方:
如果今天官方直接刪除電磁紀錄(遊戲歷程),妥妥的是構成要件該當,
可是因為官方又公告了你不搬就刪除,是否就規避了構成要件
再者應該為了保護消費者,理應沒去搬移就全數保留才對
怎麼會是選擇刪除。
以下文章是網路上爬來的,似乎支撐自己的論點,請大大用力鞭撻
以免去協商時給廠商看笑話。
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CL/093/CL-C-093-08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