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收到一張法院的民事出庭通知書
上面的案由是分割共有物
推論應該是我代位繼承我爸爸我爺爺留下來的遺產
請問大家
我爺爺留的遺產有很多人分
這個通知書是只通知持有最少的人嗎?
因為我代位繼承拿的就是最少的(另我爺爺遺產已經分好很多年了
而且也已經賣給別人了)
還是全部都通知 因為我看到這個↓
又因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
價額為準(司法院三十二年院字第二五○○號解釋),非以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致使
同一分割共有物之訴,因提起訴訟之原告其應有部分之不同,應繳納之裁判費亦隨之不同
,故提起訴訟時,通常會選擇贊成同一分割方案之共有人中應有部分最少之人具名
為原告,以節省裁判費用。惟如訴訟程序欲適用普通訴訟程序則須注意訴訟標的價額
之多寡
再來這個如果不出庭會造成什麼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