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在統一發票上額外填寫犯哪罪?

作者: s117803866 (中山游牧族)   2016-08-19 17:41:31
私人公司所開出的二聯式發票,該發票只能針對個人,並非應用在公司型號上。
所以二聯式發票上的買受人是不填入的狀態,但某君誤以為該發票可報稅,
並在二聯式的收執聯,將買受人上填寫公司名稱與統編,將該發票報稅使用。
(二聯式發票有存根聯與收執聯)
請問在二聯式的收執聯上填寫公司、統編,這行為算變造嗎???
私人公司的二聯式發票算不算是私文書??還是算公文書呢???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6-08-19 17:53:00
95年台非字第14號 看了別頭暈 XD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8-19 18:12:00
私人公司開的二聯還是可以報帳,只是沒有扣抵聯....這個應該走 財政部73.11.20.台財稅第六三二三四號函事後補填並加開立公司發票印章,可以認定不過這是收銀機的,至於手開立的話,拿回去補正原發票存根就無所謂違法變造文書的責任不過,這是單純指"發票"這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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