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收到存證信函!?? 前公司討訓練費

作者: lim10337 (Shane)   2016-07-26 13:34:19
最近被這件是搞得很煩,事情是這樣的...
105.04.30我從一家私人銀行離職,銀行開始一直要我賠償訓練費用
理由為到職不滿一年即離職,但是不合理的地方實在很多,茲列舉如下
一、我實際到職日為103.12.01,是在存匯部門,而且在那時候的新人訓練時已有簽過
所謂的『新人培訓專案同意書』,內容即為如於到職一年內離職須賠償訓練費用。
(費用為一個月薪資)
後來我於104.09.07轉換部門,並參加教育訓練,公司又給我簽一次
『新人培訓專案同意書』,我到底哪裡還算新人? 這種東西可以簽了又簽嗎??
二、離職當日,公司給了我一張存款憑條,上面金額寫著我一個月的薪水數字,要我
在刷卡離公司前把錢交出來,說這樣後續才可以申請離職證明,我詢問公司不能
賠償費用減半嗎? 總行和分行都口徑一至說不行,所以我並未於當日把錢交出。
後來過了莫約一個星期,公司來電告知說可以"依到職比例賠償",並說我只要賠
一半的月薪就好,奇怪的地方就來了,"依到職比例賠償"這件事公司在我離職
前都隻字未提,甚至在我詢問是否可減半賠償時,都直接拒絕,那公司是原本打算
要騙我的錢嗎?
三、因為我一直未交出錢,後來公司就一直威脅說若錢不交出來,離職證明我就會
拿不到,在幾次來回通話後,我受不了直接跟公司說若再不給我離職證明,我就要
去勞工局檢舉,後來終於在105.07.15(離職後76天)拿到離職證明。
四、賠一個月薪水這件事也很怪,訓練費用每個人一樣,那薪水越高賠得越多? 公平嗎?
由於這種種不合理,加上有前例是纏到後來那位同仁最後也沒有交錢出去(他好像是有
走到調解委員會還是法院的樣子),所以我目前還是不打算交錢,但是公司對錢還是
窮追猛打,今天收到存證信函,請問我該怎麼做?? 好煩.......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07-26 14:09:00
你確實有接受教育訓練,那沒轍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6-07-26 15:11:00
四、訓練費用每個人一樣? 原波陳述裡面看不到這點三、員工不如和公司就不給離職證明已經是勞工局處理到煩的老梗 但這是對員工有利的點 公司常會不提或鬼扯二、類似前一點 依比例賠償是比較合理的 但是...原波自己想想自己的行為 從公司角度看 原波本就應依約賠償 畢竟簽約和提早離職而違約都是事實 但是原波不也是只從對自己有利的點解釋? 目前唯一的差別是 原波至今強硬劇作任何退讓 而公司則一退再退 "看起來"公司比較由協商的誠意 :p最後最關鍵點在一、 這一點有討論空間 請問 存匯部與後來原波轉換部門所受的"新人訓練"內容有否差異? 差多少?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6-07-26 18:00:00
教材不同就不叫差不多,妳再另外一個部門是新人啊
作者: havesomefun (Handsome)   2016-07-26 18:15:00
我想原PO是說模式差不多吧,另外每換一次部門就綁一次一年,這的確滿怪的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6-07-26 21:11:00
三根本違法 二依比例賠有法源 新一顯示原波四無理 理由如以上 d 君開示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7-26 22:28:00
三絕對違法,勞基法已有明文;但不代表違約金不合法你如果不給付違約金也是可以,對方就是訴訟請求看看你們誰比較有勞力時間金錢,去法院看誰說的有理由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6-07-27 00:59:00
妳可以不去不理會(後果自負)也可以請律師不用本人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6-07-27 05:14:00
被告不出庭 原告獲得一造辯論的機會 被告失去質疑對方主張與證據以及自己提證防衛自己的機會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7-27 12:33:00
公司訴訟請求,你就上法院講清楚啊,你在板上講這麼多就去法院講,看看誰主張有道理;其實對方也是減少訟累你的看法反而是對方再騙你,總之看你們的成本比較低如果他覺得上法院成本太高也不會告你,但通常他們都有法務或律師,那就看看你的成本多高,要不要跟對方和解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7-27 12:44:00
看你怎跟法院陳述,有第一張跟第二張你可以陳述你認為第二張的生效日要及於你到該公司第一次簽的日期為準若不這樣認為,那公司可以恣意將員工調任部門調整業務每年都要員工簽下賠償書,違反誠信原則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6-07-27 15:26:00
這也不是啥秘密了 各行業調動員工當然要有"理由"根據勞基法 員工以不必然都要同意 勞資糾紛鬧上法庭資方或勞方的理由也不必然完全被法院採認就您的問題的重心在於 您得想辦法讓法院盡可能採納您的主張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7-27 22:57:00
調整部門也是很正常,內控的一環,做久變山大王會不會告你就看對方的成本多少、有無前例、願不願意追討通常你會輸,但也會酌減違約金;所以自己看看有無和解機會,如對方提某一個金額就接受,或者跟對方說1萬或N萬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6-07-28 03:49:00
前同仁最初和轉調部門也都與原波完全相同? 差異在哪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7-28 09:24:00
前例那就是對方成本很高,所以也只是言語相逼,不會訴訟你可以賭對方是否也是跟前例一樣。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6-07-28 22:04:00
雖然您補充說明 但所補充者不影響先前 a 君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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