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盜領ATM,刑339-3

作者: jaannddyy (詹敵)   2016-07-19 11:36:06
看新聞上盜領ATM的手法是對ATM植入程式(?
然後讓ATM吐鈔,所以並無對帳號內的資產有變更紀錄
那這樣還可以使用339-3條追訴嗎?
第 339-3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
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_
構成要件:
不正方法(o
不正指令輸入電腦相關設備(o
製作財產權得喪或變更紀錄(?
而取得他人之財產(o
不曉得第三個有無符合,或是我的理解有誤
大家的看法呢?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7-19 12:03:00
不正方法及記錄在倫敦,財產損失在台灣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07-19 12:37:00
直接竄改帳戶紀錄才是這個,盜領或是駭客頂多成立339-2以及妨害電腦使用罪章
作者: TheMidnight (惡夢)   2016-07-21 15:09:00
KK大,駭進去更改數據也是339-3嗎?如果駭進去之後,用提款卡在正常ATM領應該不會是339-2的對"自動付款設備"不正當吧 ?我自己是看到ATM就往339-2分類啦...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07-21 16:38:00
駭客是手法啊。駭進電腦本身是妨害電腦使用搞ATM是3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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