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公共工程契約何時可引入第三方意見為解釋

作者: gnest (海邊漂來的鳥巢)   2016-07-17 19:32:54
「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機關解釋為準。」
這條基本上就是自保條款而以
實務上仍會碰到機關與廠商對契約有不同見解
廠商提出理據要求協商,機關在協商時無法提出對應理據時逕自中斷協商的情形
雖說法院仍握有契約的最終解釋權
那麼在送到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前還有何種引進第三方意見的管道?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7-17 20:13:00
仲裁
作者: lukehong (有此一說)   2016-07-17 20:23:00
機關大部分不給仲 所以還是跑到申訴會契約都這麼寫了 機關當然不急啊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6-07-18 01:25:00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 所以審議會調解和之後的仲裁之前 本來就有機關與廠商"協議"討論的過程 並非逕提審議會調解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 所以請先找到締約機關發布的"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作者: nckuming (只發U文 不發廢文)   2016-07-18 16:51:00
公共工程履約爭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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