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

作者: s1001234 (亦凡)   2016-06-19 23:11:16
各位版上的前輩大家好
最近被高中老師詢問一個問題
但因為我不甚確定
所以想請教各位的專業意見
我老師95.08.01時進入高中(市立學校)任教
然後他最近才發現當初人事在敘薪的時候搞錯了
少算了他當少尉的年資
然後依照行政程序法131條
人民的請求權時效為10年
但是這條是在102年才修法的
那我老師的請求權時效是否仍是適用舊法
因而在100年的時候就時效消滅了?
還是因為新修法的關係,所以時效可以延長至105年8月?
又,本條的請求權時效是否是從知悉時起算?
還是於事實發生時起算?
在此先感謝各位版上前輩的指點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06-19 23:19:00
法務部有函釋 如果修法時依舊法時效已經消滅 那就消滅如果還未消滅 那就延長至10年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6-06-19 23:49:00
在100年時請求權就已經權利消滅。實體權利既已經不存在,就不會因為因為102年修法延長而復活。至於從何時起算,應類推民法規定,自請求權人可請求時起訴。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6-20 00:43:00
教職可以提敘學校老師薪水????那個時候已經可以提了嗎???講錯了,軍職年資有可以提敘教職年資,有銓敘部解釋函嗎?假如是指少尉年資,那為何要學校主動幫您查明???且單指少尉年資,這應該是指義務役年資吧敘薪跟退撫,是兩回事,而且擔任教職並非擔任公職您要不要確認當老師可以跟公務員相同辦理提敘??換言之,若未曾有解釋函,當事人又不去自己先查明就單方指責學校人事室,是否允當???不然每個老師就拿一個不知道哪來的消息,就要人事室去查明,是不是會造成無謂的困擾??自己都不先查一點頭緒少尉軍官年資,只限於本薪230以下得以提敘若修法時已經本薪超過了230 ,還要怎樣提? ^_^另外,學校無權加年資,只能循程序往教育部或銓敘部報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6-20 11:01:00
先釐清是提敘還是薪資,如果是職等問題,與公法上請求權無關,可能是撤銷違法行政處分問題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