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3項

作者: Zecknight (Zecknight)   2016-06-09 10:55:59
第七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
專用部分: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06-09 11:31:00
樓頂平台跟屋頂是不一樣的重點是"構造"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6-06-09 11:43:00
構造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6-09 17:46:00
那就不要給他用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6-06-09 18:02:00
不要給他用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6-09 18:14:00
這問題跟屋頂做防水隔熱工程,有87分相似.若今天屋頂平台有專用,那沒必要負擔損壞的部份若今天是大家公用,那加蓋就大家承擔也無妨換言之,今天屋頂防水隔熱工程有很多種方式加蓋是一種,防水隔熱工程是一種要是覺得加蓋不妥,就建議樓上改作防水隔熱工程而看起來既然頂樓不接受專用專承擔那就請他們改做防水隔熱工程至於費用負擔就看各樓的見解吧...簡單講->防水隔熱工程->不專用->以後壞了大家出錢至於打地虎會不會加速損壞?要問工程專業的...總之,若頂樓願意自費負擔鐵皮屋頂,且屋頂仍給共用個人覺得在加蓋鐵皮不損及結構或影響下,不妨負擔也好你們care 的是加蓋會不會造成樓板問題,那是技術面層次你們多思考看看吧.畢竟頂樓住戶在屋頂共用,還是可以跟你們要防水工程的錢只是,蓋上去的就是新違建,六都查的嚴,可能會被拆
作者: hjgx (純真打不贏奸巧)   2016-06-14 21:40:00
http://goo.gl/sMIPvM http://goo.gl/W4cZWM 新北確定是17年沒什麼好緊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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