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幫忙解惑

作者: Lesbo ( Lesbo )   2016-06-02 21:42:31
最近在做阿摩題庫,困在這一題,希望有哪位高手能幫忙解答一下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資購買A地,應有部分各登記爲三分之一。
三人就A地之管理,達成如下協議:
「A地由甲使用,在其上設置柵欄、崗哨、車道、停車格等工作物,以經營收費停車場,
甲則按月支付乙、丙二人各五萬元,但爲確保甲在A地之投資收益,A地在十年內,
任何人均不得請求分割」。
五年後,由於甲在A地上經營收費停車場,
收入頗豐厚,乙丙反悔認爲這樣的約定不公平,要求修改,
甲拒絕,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丙可以以其人數跟應有部分過半爲由,重新設定管理方式,甲必須接受新的安排
(B)乙丙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變更管理方式
(C)乙丙要變更管理方式,必須得甲的同意,重新訂立協議
(D)乙丙可以要求分割共有物來終止與甲的共有關係
答案是C,解答如下
民法 第820條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
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
以裁定變更之。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致共有人受損害 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照以上的說法,為什麼答案不是B呢?
作者: kery1120 (小源)   2016-06-02 22:14:00
因當事人間已有契約約定~排除820第1項適用~自然不能再用第二項規定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6-06-02 22:48:00
「不同意之共有人」才可向法院申請裁定變更管理方式。(第820條第2項),但本件乙丙皆為管理協議之同意共有人,所以B是錯的。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06-02 23:27:00
誰叫當初自己要同意(攤
作者: kery1120 (小源)   2016-06-02 23:40:00
我想原po是陷入一個思考陷阱,換個角度想,如果停車場生意慘澹,甲依照契約還是必須支付乙跟丙各五萬元啊,這樣看來,如果甲生意頭腦好,賺得錢多,乙丙有什麼理由主張顯失公平呢?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06-03 00:21:00
顯失空平是類似甲乙丙合謀把土地給甲免費用然後只有1/4的丁無力阻止 類似這種情形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6-03 10:13:00
投資有賺有賠,不能說這樣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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