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師傅修繕但卻遭師傅弄壞別的東西

作者: pajero (happylife)   2016-05-31 08:57:38
有感而發,這邊我真的要幫廣大的師傅說話。
多數師傅都是處在一個危險、吵雜、多塵的環境下施工。
試想你在滿身大汗又累的情況下,有辦法很仔細小心的施工嗎?不可能,沒暴走就算不錯
了!
而保護工程和清潔工程本來就是屋主要另外發包的工程。
但是我知道很多屋主都會因"某些情況"而不做保護工程,然後要求師傅小心一點;
不發包清潔工程,而要求師傅順便掃一掃。
試問
馬路上遇到坑洞受傷,會不會要求國賠? 因為國家要提供一個安全的用路環境。
老闆要求下班後幫忙掃辦公室,你會同意嗎? 沒付薪水給我,我當然不同意啊!
師傅也是啊!沒付保護和清潔的工程,師傅哪願意幫你"順便"保護和清潔啊!
所以只要你多付保護和清潔工程的錢,我想師傅會幫你做得很好的。
所以關於你這個案子。
只要掛號民事起訴狀到簡易庭提告即可,證據充分下你就可以勝訴。
意思就是有錄影檔、證人或證物(師傅工具上有玻璃屑),法官就會判你勝訴,損壞者的師
傅就要賠償。
但若師傅在民事庭上說: 不是我弄壞的。(民事庭為當事人主義,說謊無罪!) 則提告的你
就要負責舉證,若舉不出證據,則為敗訴,自行負擔裁判費。
就算你知道是師傅用壞的,沒有證據下,你也沒轍。
※ 引述《a111128 (猴)》之銘言:
: 各位大大好
: 剛有爬過文,但好像沒有找到類似的文章
: 事情經過是我們是ㄧ個舞蹈教室,某教室的們有些問題
: 就請了這個師傅(簡稱大師傅)過來看,師傅就請了他自己手下的師父A來做維修
: 在A師傅維修快結束時,大師傅過來看是否完成,就說你們的鏡子怎麼有裂痕
: 我們過去看的時候鏡子有一個大約十公分像蜘蛛網這樣裂開的一圈
: 裂的地方是靠近A師傅正在維修的地方;因為我們每天都會擦每面鏡子跟玻璃
: 所以非常清楚鏡子在維修之前是完好的;當下大師傅用非常婉轉的方式說他會負責
: 我們有調閱監視器,畫質不是非常高品質,但是也看的出來在鏡子裂的那個時刻
: 師父A是正在敲打的,裂了之後師父A也有很明顯的看了一下,嚇到的動作
: 事情大概發生在去年底,後來連繫幾次見了幾次面大師傅也說會賠償,
: 但突然就消失ㄧ陣子,現在卻推三阻四
: 想請問各位大大:我需要什麼證據才能夠提出民事訴訟,
:         因為時間比較久遠,監視器的部份已經被覆蓋了,
:         但有訊息紀錄可以知道是他的師傅把東西用壞的,
:         教室內也有其他員工可以證明,在他們維修之前東西是正常的
: 以上麻煩了,謝謝(鞠躬)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05-31 09:29:00
沒辦法仔細小心的施工只代表他不適合做這一行好嗎zzz用路人遇到坑洞受傷可以要求國賠 沒聽說鋪柏油的工人把管線挖斷了還能抱怨的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6-05-31 09:45:00
本篇原坡需要把民184的過失仔細分析與理解清楚業主發包過程固有保護人與物的注意義務而應付出合理成本在保護人與物的工程方面 但實踐上可以分包也可統包接單者是先要和業主談妥 即使分包而自己未包該部分也不意味著未包保護工程的施工者"完全沒有注意義務"
作者: pajero (happylife)   2016-05-31 10:16:00
我並不是要幫師傅開罪。舉例,打牆時如何仔細小心?碎石會亂飛、溝槽會打挖、牆壁多打一大塊,這是師傅無法控制的。馬路挖到水管,若老闆有算入這部分的維修成本,那ok,但若要師傅賠那就真的很衰。浴室玻璃門老闆為了接單,業主為了省錢,而要求師傅小心施工不要弄破玻璃,這是不合理的,把風險都轉嫁給師傅了。警察射殺罪犯被起訴,醫生沒救活病人被告過失,這樣只會大家一直被限縮.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6-05-31 10:25:00
不合理價師傅應該有種不要接,有種接就要有能耐賠另外個人覺得保護工程師傅應該包再一起報價至少我遇到的都有做
作者: pajero (happylife)   2016-05-31 11:05:00
誰不知道22k薪水很低,誰不知道護士很操薪水又低,是這些人爛又沒能力還是大環境使然?老闆和師傅為何要接低價風險又高的案子,不就是糊口飯吃嗎?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6-05-31 11:13:00
個人是覺得沒能力 你沒看過一坪收費六位數的木工?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5-31 11:19:00
現在木工比什麼都還貴,裝潢都十萬百萬起跳自己備料也會發現貴的是工錢...
作者: a111128 (猴)   2016-05-31 13:06:00
先感謝大家有給到答案,事實是整片的鏡子,其中ㄧ片是門,們因為有了鏡子重量過重,需要再安裝一些東西讓門能夠正常閉合,過重的門會露出一個小縫所以請了大師父過來看,看完了之後,大師父再請師傅A施工施工前也有溝通過,最差的情況就是換掉整片門,我們也同意了,,所以在第一次派師父過來時就造成了我說的情況,門的部份只有稍作調整就沒有後續了整件事情大概是這個樣子
作者: yesohya   2016-05-31 14:01:00
如果有個律師跟妳說 我這麼多庭又學這麼多法條記錯用錯正常的,你覺得合理嗎? 啥叫不是你要幫說話 你就是在幫啊你看 你的第一行 我就把你弄錯了 沒辦法 鄉民一天要看很多文章 弄錯很合理咩 您說是吧?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6-05-31 15:17:00
不要拿雇傭還說明承攬 兩件事情是不同的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5-31 18:31:00
嗯...不是那麼認同 K 大跟d 大的看法以公務機關工程案件來講,這兩樣本來就是要"付費邊預算"換言之,假如住家業主不清楚這一塊,施工師父應該建議業主要做這個部份(加錢),而不是把這個責任要施工廠商負擔免錢,當然,廠商也可以把這一部份直接先報價業主不要,風險就自己扛然而,在法律面來講,假如廠商有把風險告知,業主決定不要那這部份如因未加保護受損,可能就無法跟施工廠商求償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05-31 20:43:00
想也知道沒有事先告知風險啊…
作者: malemma (Voila~)   2016-05-31 21:47:00
就原原po的敘述,「大師傅沒有對這部分提出任何建議或是加價,故責任自應在施工廠商身上。即便是公家單位施工,也不過是項目填寫較細,,對於總價是沒有影響的。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6-06-01 02:15:00
個人認為,告知業主並推銷出該有的配套是能力體現之一只會作工就跟藝人運動員有經紀人一樣該請專業的談業務不賭就不會輸,睹了就要認命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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