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之前被告已提出刑附民的告訴
但來到法院的調解庭時,有與被告妥協,達成賠償台幣2萬的共識
但對方當庭只先交了4千元
剩餘款項要在下週五前匯來,否則視同到期
兩方簽了"調解筆錄"
裡面也註明了我當庭收到部分賠償,當下認為這份文件的意義單純如此。
但收到調解筆錄的正本才發現有一條提到,我方拋棄民事賠償請求權
若是對方又耍賴不付錢,我是否能聲請撤回調解並繼續移交民事庭審理?
畢竟一開始所主張的標的金額不僅僅二萬(且都有憑有據)
因為刑事部分不會拋棄,
那麼對方若沒匯錢,是否等法院直接判刑?
賠償金的部分不用再繼續告了,只能要求強制執行?
我現在不要求拿到錢,至少讓司法給我正義,判他該判的刑責就好。
以上懇請賜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