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不真正連帶

作者: las1226 (las)   2016-04-09 07:04:01
小弟非法律背景,但工作上須了解一些法律事務
最近在看一些智財判決
對於不真正連帶賠償不太懂
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7號判決提到:
各被告給付目的相同,皆為填補原告之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故當任一被告為給付即足填
補原告該部分之損失,從而認定兩被告公司間即製造商與經銷商構成「不真正連帶債務」

判決書裡有判製造商一個金額 經銷商一個金額
我不太理解"當任一被告為給付即足填補原告該部分之損失"這段話的意思
是指一被告付兩者總金額 還是一者的金額即可
(如果是後者,當然選低金額的,感覺怪怪的)
那如果是前者,付款的被告怎麼向另一被告請求他該付的錢
相對於不真正連帶 有真正連帶
我看判決都沒有個別要付多少錢
大家都會談到內部關係
所以內部關係如果談不定
是兩人間的一訴嗎
最後我問個問題
我國二審是事實審
兩造能否提供新證據
那二審與一審都是事實審,有甚麼差異
謝謝!
作者: alawyer (alawyer)   2016-04-09 09:13:00
公司沒有法律顧問嗎?
作者: las1226 (las)   2016-04-09 09:52:00
沒有耶 但公司內要報告用的
作者: alawyer (alawyer)   2016-04-09 12:22:00
寫報告上簽說這些都不懂,需要法律顧問協助。
作者: forbit1989 (forbit1989)   2016-04-09 17:37:00
買本債總的書自修一下吧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6-04-10 08:04:00
判決文無原波所引那段文字 請指出判決文所用原文有惑者原波省略了本案另外兩個分別被供同侵權公司拉進來的負責人才會搞不清不真正連帶 本案共四個被告 各被告公司的負責人是因為公司法規定對其公司侵權連帶負責而扯進來所以對原告賠償的法律原因跟直接共同侵權的公司不一樣所以判決文才會寫是不真正的連帶不管怎樣判決原告能拿到的只有四十一萬多 四個被告付出的總數不會超過這數 認一被告付給原告的部分 其他被告當然就不必再重複給原告 否則原告豈不是拿得比判決判的要多而不當得利?真正連帶債的被告之間可以對幫對方付的部分向對方求償不真正連帶的被告幫其他被告的給付則不能像真正連帶債那樣求償 所以叫作不真正連帶以茲區別不真正連帶待付的部分要找債權轉移的條文去主張打官司就是這樣 要找正確的請求權基礎去舉證求償透早起來有些看走了 直接侵權人是兩公司負責人 兩公司才是被公司與負責人連帶負責的條款連帶進去 所以兩公司之間非真正連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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