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租屋押金全被沒收

作者: uj407 (Sharon)   2016-04-08 16:13:06
目前我在高雄某處租房
押金一萬元
每月付租金,合約上是寫租賃期間為一年沒錯,但我是月繳,每月4800元
每個月我都會在房東保留的那張合約上寫上X月繳4800元
後來因為未滿一年我離職了要回家鄉,房東說未滿一年租金要全部沒收
合約有三條與此相關:
甲方:房東 乙方:我本人
1.租期內,甲方有法定原因,欲終止租約或乙方欲提前終止租約時,均應於一個月前
通知對方。
2. 租期屆滿或中途終止租約時,乙方應即搬遷,將租賃物以原狀歸還甲方,不得有
任何要求,如有遲延,每遲限一日,應給付甲方新台幣300元之違約金。
3. 租期內雙方合意不報房租稅,若如有反悔或不想承租,押租金一萬元取消。
感覺第一、二條和第三條意思意思有衝突?
房東真的可以把押金全部收走嗎
謝謝~
作者: kery1120 (小源)   2016-04-08 16:33:00
押租金的目的之一就是違約金...
作者: mimily0504 (鍋貼饅頭與包子)   2016-04-08 16:43:00
你是要房東退你400嘛?....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4-08 16:55:00
先注意一件事情 "法定原因" 是啥??? ^_^基本上,法定原因多為 "不可抗力因素"像...要去抓去當兵今天因離職要回老家,這叫做 "因故"而因為這個條文,甲方並未有法定原因,是乙方 因故中止押金擔保的是能夠租約滿租,以及約滿不租的清理擔保今天押租金是以第3條去執行,跟1無抵觸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6-04-08 21:20:00
看到第三條第一個想法 我都要不租押金被沒收了那報稅我也可以報了 反正結果都是押金被沒收 XD違一項是違約為兩項也是居然處理方法一樣不違白不違?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6-04-08 21: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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