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年我只對A女提出刑事訴訟
在分局提告時的筆錄中我有提到B女也有對我暴力但並沒有對B女提告
最後筆錄完簽字提告對象只出現A女的名字
警方事後有傳B女做到分局做筆錄
但法院傳換的名單居然有A女,B女跟A男三人,法官在法庭上跟A男說你沒在被告名單中,請你發表意見。
最後不起訴書上的被告共三人分別是A女,B女,A男。
我原先只對A女提告,順便在筆錄中提到B女,但對A男則沒提到過。難到只要在筆錄中提到的人都會被列為被告?
為何被告會多了B女跟A男兩人?我很怕這兩人拿不起訴書對我提起誣告,但我跟本沒對這兩人提告過,讓我在往後20年的誣告追訴期過的壓力大。
有人遇過這樣狀況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