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dhere (Believe in Me)
2016-04-02 01:23:22最近三重火災,走了六個人。
http://www.ptt.cc/bbs/Gossiping/M.1459523727.A.484.html
新聞寫,縱火犯幾年前與該家庭的一位兒子有爭執,提告對方傷害後,卻獲判無罪,
縱火犯卻循法院文件地址找到對方住址後縱火。雖然縱火犯是原告,死者兒子是被告。
這邊想要請教的是,
朋友近日也提告傷害罪,
如果罪名成立,
被告是不是在收到判決書後就可以知道我朋友家?
被告就可以根據文書地址去循線報私仇?
還是只有原告會知道被告的資料,
被告不會知道原告的資料?
因為這件事情,我朋友會擔心,考慮撤告。
謝謝大家。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6-04-02 07:41:00地址會有。有顧慮請用郵政信箱
作者:
pk0943 (.)
2016-04-02 09:27:00雙方當事人間本來就可以知道對方資料除了知道居住所,也可知道身分證字號
作者: gioce ( ) 2016-04-02 19:45:00
請問判決書附上雙方地址的目的是什麼?感覺沒有好處反而有被是後尋仇報復的機會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6-04-02 19:52:001.法律規定2.如果一方要利用法律程序有足夠資料
作者: gioce ( ) 2016-04-03 17:12:00
請問第二點,利用什麼法律程序一定要用到住址?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6-04-03 17:21:00比如說,民事案件準備程序送達準備書狀採行當事人主義的案件,被動造的聯絡方式也是開始時由主動造陳報,法院不會自己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