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妨礙名譽,偵查庭結束後

作者: yuusnow (貓奴小主管)   2016-03-23 12:34:16
※ 引述《SuNiDeBe (RicoChet)》之銘言:
: 推 KKyosuke: 慰撫金十幾二十萬? 你以為他是誰? 03/22 18:42
: → KKyosuke: 能判個三萬塊我都覺得法官判多了 03/22 18:42
: → KKyosuke: 要判到十幾二十萬除非被罵出甚麼精神疾病或是重大的名譽 03/22 18:43
: → KKyosuke: 損失才有可能 一般老百姓罵個幹比個中指 最有可能的是 03/22 18:43
: → KKyosuke: 法官根本一毛都不給...哪來的慰撫必要?? 03/22 18:44
: → KKyosuke: 車禍骨折都不見得能判出六位數字的慰撫金了 03/22 18:44
: ※士院104訴82
: 主文: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零伍拾壹元
: 事實(節錄):
: 被告下車向系爭小客車衝來過程,並對在系爭小客車車內駕
: 駛座之伊「比中指手勢」,並口出粗話對伊辱罵「幹你娘」
K大已說明
: ※台中地院102訴1115
: 主文: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
: 事實(節錄):
: 因原告認被告係故意將機車排氣管朝向其住處排放機車廢氣
: ,乃上前制止被告在其住處門前發動引擎,雙方發生口角,
: 詎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
: 聞之處所,接續公然對原告辱罵「欠人幹」(臺語)等語
本案金額為傷害+公然侮辱之慰撫金
(節錄)
本件被告傷害及侮辱原告之侵權行為事實
被告故意傷害及公然侮辱原告之犯行事實,業經本院刑事庭就傷害部分判處被告拘役58
日,就公然侮辱部分判處被告罰金5000元確定在案
審酌兩造衝突過程中,被告多次以不堪言語辱罵原告,惟兩造互相拉扯均有受傷等情,
認原告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10萬元為適當,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 ※士院103湖簡963
: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
: 事實(節錄):
: 查被告於前揭時、地,與蔡OO發生停車糾紛...及接續以:「
: 我操你媽!」、「我幹你娘!」、「開什麼爛車」、「不要臉
: 」、「對不對,有這種人,有沒有受過教育啊!丟臉!沒有受
: 過教育!滾!」、「沒受過教育!滾!」、「是這個狗叫的!
: 」、「爛人開爛車」...
這一案是恐嚇+公然侮辱
(節錄)
認原告就被告曾對之有恐嚇、公然侮辱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
各以5 萬元為當,合計則為10萬元,逾此部分以外之請求,
則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 ※北院100訴4494
: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元
: 事實(節錄):
: 被告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對原告以出示中指或辱以「瘋子、
: 肖ㄟ(台語)」等方式,侮辱原告等情
這一案為多次
(節錄)
而被告多次情緒管理失當口出惡言,衡情原告身心當受有相當程度之痛苦
本件系爭刑事判決僅認定被告有上述4 次公然侮辱原告之情事,原告僅能據此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
: ※士院103訴404
: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OOO新台幣壹拾萬元
: 事實(節錄):
: 被告指稱原告夫妻拍攝系爭照片及出言「拍攝之人無後代、無
: 人送終」等語
本案法官認為雙方社經地位高
(節錄)
本院審酌兩造原居住之系爭社區為台北市內湖區極高價之社區,兩造之經濟能力極佳
且兩造亦均為成年人且事業有成,有相當之社會經歷。
: ※基隆地院101訴149
: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 事實(節錄):
: 期間還曾對OOO做出比中指動作,公然侮辱OOO,復遭OOO向臺灣
: 基隆地方法院提出告訴。
本案為多次且極為蓄意
判賠十五萬的主要原因根本就不是你節錄的這部分
(節錄)
本院審酌被告係因原告在其與第三人XXX間公然侮辱等刑事案件偵查中擔任證人,
僅因原告之證言內容對被告不利即心生怨恨,
在原告工作之場地連續多日以擴音器陳述附表所示對原告羞辱性言語,
確使原告在工作場域上難以面對其他教練及學生,其行為對原告名譽所造成之傷害
應屬非輕。
: ※北院103訴1319
: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
: 事實(節錄):
: 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公眾得自由出入之該大樓門口前對原
: 告辱罵「幹你娘、王八蛋」等語
本案係因雙方社經地位高
(節錄)
原告財產價值計778萬1,910 元、被告財產價值計1,242 萬3,770 元等情
衡酌原告係OO公司、OOXX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被告則陳明其為外國知名商社負責人退休
並為XX公司之負責人,非屬無地位之人。
是衡以兩造之職業、身分、社會地位、經濟能力,以及原告遭被告辱罵場合,
為OO科技大樓中元普渡儀式,有許多該大樓公司之員工在場,
原告因此所受精神痛楚程度、名譽權受損之狀況等一切情狀,
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非財產上損害,以10萬元為適當,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
即屬過高,不應准許。
: ※北院101訴5056
: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
: 事實(節錄):
: 因停車問題而素有嫌隙,被告二人分別於台北市○○區○○街0巷
: 0○0 號(下爭系爭路口)前,公然辱罵足以毀損彼等人格及名譽
: 之言語(節錄:幹你娘,遇到瘋子,不曾遇到這種瘋子,真是瘋子)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
(此案被告有兩人、此金額為連帶賠償)
被告一人為公然侮辱
被告OOO因附表一公然侮辱罪,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76號判決均判處其拘役各10日
另一人公然侮辱+恐嚇
被告XXX因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行為涉犯刑法公然侮辱罪,
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76號判決均判處其拘役各10日
被告XXX因附表二所示行為涉犯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
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76號判決判處其拘役20日
多次、涉及恐嚇
: =====
: 以上只針對「停車糾紛」、「比中指」、「簡單罵個幾句」做簡單篩選,
: 若是辱罵加上動手打人、砸物品..等,判賠金額大概都超過這個數字.
: =====
我看到的都不是這麼回事
你提的案例
要嘛社經地位很高,不然就是複合(恐嚇+公然侮辱、傷害+公然侮辱)
再不然就是情節非輕(多次)。
以法官認定的"社經地位高"、"情節非輕",也才到十幾萬
你說若是加上其他的都超過的這個數字?
以上我們看的是同一篇判決嗎?
作者: andyhahaha (天線寶寶出來玩)   2016-03-23 12:44:00
逐項打臉有點狠XD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3-23 12:50:00
打得不錯,摘錄重點能力也是律師工作之一
作者: yuusnow (貓奴小主管)   2016-03-23 12:50:00
因為我不知道什麼時候公然侮辱判賠低消已經10萬起跳了光是恐嚇那件 "各以5萬" 就....法官都明白表示各5萬阿
作者: v3su   2016-03-23 13:16:00
y大,我愛您~~~~~
作者: SuNiDeBe (RicoChet)   2016-03-23 13:33:00
真是感謝各位經驗豐富的執業律師,慰撫金的數額我真錯得離譜,那就請原發問版友參考眾資深前輩的金額吧(也有前輩明確指出原發問版友的情況可能一毛都免賠,請參考),也因為我整篇回文的程序、處理方式,都造成極嚴重誤導,人貴自知,我便不在此大放厥詞了
作者: v3su   2016-03-23 13:37:00
大家都不是律師………………
作者: JOKYHSU (謝謝妳~我很好*^^*)   2016-03-23 16:04:00
謝謝各位的幫助,小弟已經請檢察官幫忙,之後看後續如何在跟各位報告嘍!謝謝大家
作者: v3su   2016-03-23 16:56:00
恭喜您 ^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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