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通姦罪,民事部分

作者: bug945 (啾咪)   2014-11-09 17:40:28
目前爬文已知通姦追朔期為已知情形下6個月內,此為刑事部分。
那麼民事追朔期已知情形下為2年?
想請問一種情形,如果妻子在事情被發現後,非常後悔自責 並且從此之後
再也沒和通姦者(第三者)有任何聯繫或見面,這樣過了6個月刑事追朔期後,
如果哪天 配偶基於某種原因(ex.跟妻子吵架 or 自己缺錢),突然又去法院
要向當初的第三者提出民事訴訟請求賠償,請問這樣會成立嗎?
我的疑問點是,因為妻子已經跟當時的通姦對象完全毫無任何聯繫了(雙方
在事後都很後悔,所以都選擇離開這一切。) 先生也選擇原諒了,但會不會
在未來的某一天發生了與當時案件無關的事情,導致先生缺錢之類的,而去法院
向第三者提出民事賠償,雖然似乎是在追朔期內,但這樣似乎對第三者
來說,有兩年的時間必須得活在恐懼(被對方提出民事訴訟)?
以上,煩請各位專家解答,謝謝。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4-11-09 18:10:00
依民法第197條規定應該沒錯。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4-11-09 19:17:00
通姦時傷害了對方的身分權(人格權) 對方只是"可能"要求賠償這樣就說生活在恐懼 對對方不太公平吧
作者: niceshotse (頭文字K)   2014-11-09 20:01:00
怕被求償可以先簽訂和解書,沒有違背善良風俗即可
作者: bug945 (啾咪)   2014-11-09 20:38:00
抱歉可能用詞不佳,因第三者經濟狀況不是很好,很擔心要面臨賠償問題,當事者很自責也很愧糾但又擔心才會活在恐懼。
作者: T50 (打不贏二二)   2014-11-09 20:53:00
所以如果一開始就賠償和解了,不就不用擔心活在恐懼了嗎
作者: alawyer (alawyer)   2014-11-10 12:53:00
活在恐懼?怎麼不想想在通姦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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