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罵「賤人就是矯情」 妨害名譽起訴

作者: capzxcv5566 (capz)   2014-11-07 11:46:07
在庭上越解釋、越狡辯,
罪責越依刑法57條-10 處置的案例。
奇摩今日頭條:
作者: lukehong (有此一說)   2014-11-07 12:45:00
評論與報導內容不符 讀書會不夠用功喔
作者: YUreo (油咧油)   2014-11-07 14:11:00
妨害名譽是罪章名稱,但起訴書是適用哪一條咧?縱使是賤人也有「人格」,例如我如果罵一個人是妓女或禿頭,基本上他們也是人,如果法官判有罪,是不是同時也代表法官看不起這兩種人呢...所以可能還是要看到底是以該罪章的哪一條起訴吧。
作者: snowknife (For The Horde)   2014-11-07 14:16:00
聽刑法老師講台灣檢察官濫訴是各國之冠了
作者: capzxcv5566 (capz)   2014-11-07 15:45:00
【犯後態度】與【是否已矯正】是司法量刑與執行之因luke喜歡被訴後,仍我行我素,那就依法嚴辦。
作者: lukehong (有此一說)   2014-11-07 15:49:00
無聊 有沒有新招阿 觀眾都快睡著了
作者: capzxcv5566 (capz)   2014-11-07 15:52:00
目前共講了約四遍。 都是證據。你可看看Redwing還有沒有出現~ 應該學他
作者: lukehong (有此一說)   2014-11-07 15:55:00
啥證據 批評你文章及言論犯了什麼法該給R大的十萬給了沒?欠錢沒在欠過年的阿
作者: capzxcv5566 (capz)   2014-11-07 15:59:00
Redwing事件在blog上已有說明: 黃先生答:為何要給十萬? 請私信詢問他。 目前管轄法院競合,由高檢署送案決定管轄權。" 批評你文章及言論犯了什麼法" 我想問,有無犯法?讓你用消極方式。。列舉【沒犯法】的原因說服你自己
作者: lukehong (有此一說)   2014-11-07 16:07:00
喔 原來刑事被告要自證己不犯法 不愧是讀書會自治國刑事訴訟法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4-11-07 20:43:00
新ID?
作者: aa182201 (顆顆)   2014-11-07 22:48:00
不給十萬就是沒誠信而已你已經沒了
作者: capzxcv5566 (capz)   2014-11-08 09:17:00
網路有良知嗎? 1. blog已寫未有及不願被拍證件照2.若論法理,違背風俗之契約有法律效果嗎?3.就像柯P辯論所說,媒體總只截取一句話=而上綱4.有羅斯福路派出所員警為證。其副所長亦為黃先生之良師益友,皆可備查。http://ppt.cc/HFE4 相關誹謗案件blog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11-08 11:06:00
安安
作者: lukehong (有此一說)   2014-11-08 12:44:00
測試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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