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公然誹謗超過追溯期

作者: jellymoon (winter is coming...)   2014-10-28 14:12:09
請問某A若在網路發文公開誹謗某B
但已超過六個月追溯期
請問某B還可以對某A採取什麼法律行動嗎?
不然那文章就會永遠在網路世界無法消除,永久造成B的名譽損害
請先進幫忙回答,非常感謝!
作者: niceshotse (頭文字K)   2014-10-28 14:26:00
六個月是B知悉起才開始算...不是發文日起算另外,民事求償是兩年...
作者: jellymoon (winter is coming...)   2014-10-28 15:08:00
我知道是悉知起六個月感謝一樓幫忙~那如果超過二年是不是就永遠沒辦法了...
作者: SoaringHawk (疾光)   2014-10-28 16:57:00
樓上到底在問什麼...都說懂了民197...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4-10-28 17:39:00
加重誹謗追溯期是10年告訴期六個月 取早到的那天民事侵權是從發生開始算10年或知道2年也是早到那天為準這是指賠償 去除侵害沒有期限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4-10-28 22:13:00
除去侵害依民法第125條是15年吧?
作者: cute101037 (cute101037)   2014-10-29 00:53:00
你要 會說話 一些,網路文章還在,就跟法官說,侵害持續發生,你不斷受傷害,直到這一秒。。。。自然沒有時效問題。如果法官不接受,就只好不要求償,但是把文章撤掉再教你一招神技,你發一封信給他,跟他說,請他除去,他不答應,跟法官說,他是侵權行為人,有停止的義務,現在告知他,他仍不停止,他的不作為可以當成做為,當成侵權行為新的時點。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4-10-29 01:35:00
C大真好心把續命方法都教了 XD
作者: grace0928 (靜香)   2014-10-29 01:42:00
cute太強了吧
作者: capzxcv5566 (capz)   2014-10-29 08:18:00
Cute講得很對。如果想告刑事案件,誹謗為6個月告訴時效,告民事則是 <兩年> 的請求權時效。若想告誹謗刑案,超過六個月怎辦? 這就要討論了,自知悉起,因誹謗若為網路犯罪,則為刑法之 <繼續犯>知悉起,你可嘗試延後主張。 例如: 你可說之前沒看到若非網路之誹謗案,就找個 <證人> 來證明你知悉時間是小於六個月。 前提都是要趕快告,先去告,再由檢察官來判定。 不過真的不想有此掛慮,最穩的是六個月.請參考如下Blog,為相關誹謗案例:http://prenewhuang88.pixnet.net/blog/post/1575875更正 : http://ppt.cc/HFE4 相關誹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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