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親屬會議會員之拒否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4-10-16 04:27:19
民法
第 1129 條
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
人召集之。
第 1131 條
親屬會議會員,應就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
與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
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
前項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同
居親屬者,以年長者為先。
依前二項順序所定之親屬會議會員,不能出席會議或難於出席時,由次順
序之親屬充任之。
第 1134 條
依法應為親屬會議會員之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其職務。
那如果應為親屬會議會員之人,有正當理由
就可以辭去職務 還是
就應該辭去職務?
另外 法律有規定怎樣解釋這種法條嗎? 還是有學理?
但是學理恐怕有有甲乙丙丁說了?
實務上有通說(司法院會議統一解釋甚麼的 或者至少上級法院判解或判例)嗎?
作者: TheMidnight (惡夢)   2014-10-16 10:05:00
文義解釋的話,有正當理由就可以辭去白話文就是,如果有理由,辭不辭去看那個人自己決定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4-10-16 18:32:00
這種陳述方式,主要是彰顯「原則」
作者: TheMidnight (惡夢)   2014-10-16 21:51:00
應該說,在"應"的時候,立法者會講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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