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29 條
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
人召集之。
第 1131 條
親屬會議會員,應就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
與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
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
前項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同
居親屬者,以年長者為先。
依前二項順序所定之親屬會議會員,不能出席會議或難於出席時,由次順
序之親屬充任之。
第 1134 條
依法應為親屬會議會員之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其職務。
那如果應為親屬會議會員之人,有正當理由
就可以辭去職務 還是
就應該辭去職務?
另外 法律有規定怎樣解釋這種法條嗎? 還是有學理?
但是學理恐怕有有甲乙丙丁說了?
實務上有通說(司法院會議統一解釋甚麼的 或者至少上級法院判解或判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