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憲法八十條明文規定法官須超越黨派並依法律審判
中標法2.4明定我國法律樣貌及程序
依此判例應不屬於"法律"
那判例又何以可拘束法官判決? 判決不能違背判例
2.我國行政法與刑法若有衝突以刑法規定為優先
但若案子最後到了大法官手上
大法官卻用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例如信賴原則)
行政法與刑法 孰先孰後?
3.憲法規定司法院應為終審法院
且大法官會議解釋530認為司法院應與最高法院合併
但目前為止似乎沒人鳥?
大法官會議解釋效力何在?
4.憲法明文規定人民有提告的權利
但刑訴法規定一定要請律師才可自訴
是否又是違憲一例?
以上問題求教
感謝大家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