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
跪求好心人幫忙指點迷津...><...
事情大概如下
家人被打告人家傷害後
地檢署有寄來一張簡易判決通知書
之後我陪家人去申請 形附民 還有 陳報狀(附偵查庭那天沒給檢察官的醫療傷勢證明)
結果過了一個禮拜
突然收到傳票
上面附記是寫調查 然後書記官 法官的名字
我想問
1.所以這就不是之前檢察官的偵查庭了嗎???
2.這個庭開完會直接判決嗎???
3.我聽說簡易判決通知應該是不會再開庭了
會再開庭是因為我陳報狀有附新東西新資料才再開嗎?這是正常的狀況嗎?
還是說這對我被打的家人不利呢???
跪求好心人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