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牌照稅法的補稅時間認定

作者: petertic (Peter Huang)   2014-07-06 11:13:38
今天跟朋友聊到汽車貼用他車車牌罰則的問題
然後兩人對法令的解讀不太一樣,才po上來請教大家
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
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轉賣移用牌照之處罰)
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十
五萬元。
案例
今天如果A車在100年1月1日停駛,然後於101年6月1日使用B車大牌上路被抓
除了A B兩車本身要被開挪用大牌相關的罰則之外
在牌照稅法部分
B車違反牌照稅法第31條,要繳101年稅金2倍
A車部份違反牌照稅法第28條,要追繳100年1月1日到101年6月1日的稅金兩倍
以上是正常的情況,但是今天我跟朋友爭議
以上的情況是車主停牌再被抓,稅金由停牌日開始計算
但是今天如果A車於90年停駛,但是在100年被新買主過戶(停駛車輛是可以過戶的)
因為是停駛,所以過戶時不用繳任何的牌照稅金
新買主在101年把它貼牌開上路被抓
請問牌照稅法28條中的 補稅 時間點計算是由
100年車輛過戶後到101年被抓那天?
OR
90年報停日至101年被抓那天?
會這樣問是兩個覺得怎麼罰都怪怪的
如果過戶後開始算,那要貼牌的人就三不五時過來過去就不好了?
但是如果從報停日開始算,前面那10多年又不是我的車,罰我也太不公平?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