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教師保管(沒收)學生私人物品

作者: xflies   2014-06-23 16:34:13
強盜罪:刑法第328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
、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
搶奪罪:刑法第32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
教師以維持課堂秩序為由「保管」學生私人財物,
但事後藉故不歸還,如要求「家長出面才歸還」或「學期末才歸還」等理由加以侵佔,
是否有觸犯以上兩條的嫌疑?學生應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若教師要求繳交罰款才得以領回,縱然該款項作用班費公用,
是否有恐嚇取財之嫌?
如果校規或班規有明訂保管規則,是否可算是授權教師執行之權力?
想了解如何保障師生雙方而不致引起糾紛,謝謝!
作者: niceshotse (頭文字K)   2014-06-23 17:01:00
不構成強盜或搶奪...老師保管物品並非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學生要主張自己權利前,請勿於上課中出示或使用非上課之必需品,這對授課老師和其他同學也是一種尊重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4-06-23 17:03:00
對的 不表示沒奧客 不然民庭敗訴哪來的 藥不起糾紛只有不參與 = =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4-06-23 17:11:00
所以...是以哪方角度問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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