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
聽說成功率是千分之一,
請問這是准予交付審判的機率,
還是勝訴的機率?
問題2:
http://blog.udn.com/chinghunglin/6395498
上述網頁第3段的見解:
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規定,
法院在聲請交付審判中不可能針對原檢察官偵查過程中未
顯見之證據、事實進行實質調查,此一法定障礙造成聲請交付審判成功率頗低
本人見解:
刑事訴訟法第260條是針對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
聲請交付審判需在再議駁回後10日內為之,此期限內不起訴處分尚未確定。
是以交付審判之駁回,不應以刑事訴訟法第260條(新事實、新證據)為理由。
故上述網頁應有誤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