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相當因果和客觀歸責的問題請益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05-19 23:50:48
如題,敝人之前學刑法是一路師承相當因果理論下來的(PD師 => PUMA的書),
對客觀歸責一直半懂不懂,這兩天在復習刑總時,突然想到幾個例子,想請教
一下各位先進,這些要怎麼判定因果關係? (設以下都有條件關係了故略去不提)
1.俄羅斯輪盤問題:
即一把左輪手槍,只有1/6的機率會射出子彈,甲拿該槍射乙,乙帶賽掛了。
這個用客觀歸責理論,就非常簡單。因為拿槍射人一定是個製造法所不容許之
風險的行為,且結果是在風險中實現,且結果的發生是在構成要件效力範圍之內。
故有因果關係。
但用相當因果解釋起來好像就會......怪怪的?
如果引實務最常引的判例文字:
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
,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
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
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
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不相當,不
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
那實際上乙會被甲射死的機率就只有1/6,這樣好像很難說是「有此行為通常有
此結果」,結果頂多只能說其具備著手,變成不管人有沒有死,都是殺人未遂?
又,如果把射出子彈的機率改成1/60,甚至1/600,那會對客觀歸責的所謂風險,
也造成影響嗎? 還是不管機率,只要是非法行為,通通都是法所不容許風險?
2.用「法所容許的風險」的手段來殺人?
問題又來了,什麼叫做非法行為? 構成要件該當行為嗎?
但構成要件只是法條文字,不是要先涵攝討論後才能決定該當與否嗎?
這也算是我最近在嘗試理解客歸理論時的最大障礙:
到底什麼叫做「行為創造一個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這個行為是要如相當因果一般,與結果一起討論;還是僅就行為本身?
我目前的感覺似乎像是後者,但若是以下這些例子,客歸要如何解釋?
(A):甲送乙機票,結果飛機上有炸彈(或是有重大機械故障),乙因墜機而死。
(B):乙問甲路,甲指了一條路,結果路上有個大坑洞,乙因此摔死。
(C):乙的婚宴上,甲不斷向乙敬酒(或是甲丙丁數人...),乙因急性酒精中毒而亡。
這些送機票、指路、敬酒的行為,單看行為本身,似乎都並非「法所不容許」之行
為,可是乙都確因此死亡。這樣客歸會直接否定其俱備因果關係嗎?那如果甲其實都知
悉上開危險情事(但這些危險源不是他造成的,而是第三人甚至係因天災),並利用其來
殺害乙呢?
因為我印象中,相較於相當因果理論係著重於「自然科學上的因果進程」;客觀歸
責的理論基礎,則是源自於「人之行為在社會規範中的意義」去做評價的。二者的概念
並不相同。
(對我知道正確說法為:條件=自然因果;相當=法律因果,後者的白話文叫做法官說
了算,不過這邊係指理論根基而非實際運作。)
  這三題若是用相當因果則很好解決,因為全部可認有相當性而有因果關係,僅再去
討論甲的預見可能性,而決定有無故意過失或主觀構件不該當。
但用客歸就會面臨這到底是否為法所不容許的問題,還是我有誤解,即客歸於此也
要連結果也一併討論?那這樣和相當因果不是沒差了嗎?
或是在行為人有故意藉此殺人的情況下,其行為會因此變成「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
險」,但因果關係不是應該純粹就事實的客觀面來討論嗎?怎麼又和行為人的主觀意圖
混成一談了呢?
以上,希望有專業的板友先進能幫我指點迷津解惑一下......
刑法真是越讀問題越多的科目啊Orz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14-05-20 03:22:00
正常應該不會預期坐飛機會墜機,走路會摔死, 喝酒會暴斃可是拿槍射人有預見他人死亡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4-05-20 12:48:00
俄羅斯輪盤那個例子你想太多了不要用俄羅斯輪盤來思考請用拿著一把已經上膛無故障的手槍朝人射擊來思考他裝幾顆子彈並不是重點
作者: ixixet (= =)   2014-05-21 01:32:00
你把a胖和b瘦硬要放在一起,無解。且因果關係後之相當性等判斷,本來就取決事證之說服的…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4-05-21 12:07:00
事實上相當因果關係的確擺脫不了這個問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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