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一堆人一直跳針的吵消防法規

作者: jiern (jiern)   2021-10-15 12:02:11
近3年來 消防員4度前去對失火大樓做消防安檢
https://upload.cc/i1/2021/10/15/YPEnHi.jpg
有沒有落實消防安檢規範?
沒有達到消防安檢標準
政府相關單位做了那些措施給予協助或處理?
這些都要講清楚
消防安檢不應該淪為到場寫【到此一遊】
※ 引述《cleve1985 (職業小小魯)》之銘言:
: 有鑑於最近鹽埕區大火
: 相關消防法規在高雄板上討論熱烈
: 關於住宅違反消防法規能不能斷水斷電呢?
: 我們來看看法條
: 消防法
: 第六章罰則
: 第37條
: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
: 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
: 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
: 其使用之處分。
: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
: 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 以上寫到停止其使用之處分就是所謂的斷水斷電
: 再來看到第六條以及第十一條的範圍
: 第 6 條
: 本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
: 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
: 定之。
: 消防機關得依前項所定各類場所之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
: 第一項所定各類場所因用途、構造特殊,或引用與依第一項所定標準同等
: 以上效能之技術、工法或設備者,得檢附具體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 ,不適用依第一項所定標準之全部或一部。
: 不屬於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
: 所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
: 之;其安裝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 機關定之。
: 不屬於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住宅場所之管理權人,應
: 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其安裝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應
: 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11 條
: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 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
: 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 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
: 前二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標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具有防焰性
: 能。
: 簡單的來講
: 消防法是包含所有建築的
: 各類型的建築都有不同的消防規範
: 違反這些消防規範則可以依據消防法來處分
: 別再洗住宅沒辦法管這種話
: 要法條都已經幫你找到
: 再繼續洗就難看了
作者: davidrockcom (davidrockcom)   2021-10-16 13:05:00
就跟問一句「命值多少錢」會得到不同答案一樣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