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令不懂,不過台灣有幾條規定可以參考看看:
1.發展觀光條例第 2 條第8款
旅館業:指觀光旅館業以外,以各種方式名義提供不特定人以日或週之住宿、休息並收取
費用及其他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
→104年1月修正理由:
現行許多未領有旅館業登記之業者,而以日租、會館、招待所等其他名義,實際上亦
係提供旅客住宿、休息之營業行為,其亦應受旅館業之限制規範,以保障旅客權益,爰修
正原條文第八款規定。
2.發展觀光條例第 24條第1項
經營旅館業者,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
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營業。
3.發展觀光條例第 55條第5項
未依本條例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旅館業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
令歇業.
補一下105年12月23日立院三讀通過的條文:
第五十五條之一
未依本條例規定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行業務、觀光遊樂業務、
旅館業務或民宿者,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等
,散布、播送或刊登營業之訊息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如果認為新修正的55-1處罰對象是房東,那麼在Airbnb明知房東違法仍接受刊登下,搬出
下面的條文應該可以罰airbnb:
行政罰法第14條第1、2項
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
前項情形,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
者,仍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