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好和原 Po 有一樣的疑問, 上來問一下
民國 100 年的時候保了南山的實支實付,當時沒有保其他家的實支實付,
所以 "同業投保實支實付部份是勾否。"
最近因為手術要理賠,公司的團保富邦要求正本理賠,
想保留正本申請團保,先用副本送南山,目前初步南山是回覆
"申請HS請提供收據正本與自費金額明細"
有去查了條款,確認在條款上並沒有寫到要求收據 "正本"
問了 Gemini 是說
* 您投保南山時是「第一家」,當時根本沒有「同業實支」可以告知,
您完全符合誠實告知義務。後續投保其他家,並不影響南山這份契約原本的權利義務。
* 「請保險公司指出保單條款中哪一條哪一項規定『非正本不予理賠』?
若條款未載明,依據保險法第54條,貴公司不得擅自限縮被保險人權利。
若堅持拒賠,請出具正式拒賠函並敘明法規依據。」
想說以這樣來申告是合理的嗎?這邊有沒有人是這樣申請成功的案例?
※ 引述《PsycheBeast (美女野獸)》之銘言:
: 我知道正本一定要當第一家這沒爭議
: 但今天在看HNRC相關討論串時
: 發現到有人說雖然HNRC是副本理賠
: 但如果當第一家醫療實支
: 還是一定得要用正本收據
:
: 想請問這個說法是對的嗎?
: 我難道不能說我要留存正本收據
: 然後拿副本去做理賠申請?
: 總覺得怪怪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