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新冠確診者,若有住院日額一般醫療險,保

作者: stefanelman1 (wow)   2022-07-26 00:20:45
我現在終於知道waakye大大推文說法的意思
壽險公司針對具有住院日額的一般醫療險,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的確診者,
除住院理賠外,集中檢疫所(含專責防疫旅館)也會理賠。
此外,某幾家壽險公司(例如:南山人壽日溢幸福住院日額健康保險 (1HI)、新光人壽
防疫罩安心計畫、國泰人壽逸定安心住院醫療定期健康保險等),定調該些為「防疫保
單」?有進行理賠或通融理賠?
然其乃為一年一約醫療健康險且不保證續保,保險內容多具有住院日額與包含
法定傳染病部分,也不是全然純粹針對法定傳染病的防疫保單。
產壽險公司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所設計出來的商品,一年一約還不保證續保?主管
機關豈能讓產壽險公司只針對該些商品進行理賠,而針對長期繳交一般具有住院日額醫療險(承保範圍包括法定傳染疾病)保費的保
戶,一方面面臨確診居隔可能的健康風險與人身自由受限,另一方面遭遇保險公司以居家
照護為由拒絕理賠。
該些多數購買終身與定期醫療險的保戶,可是每年乖乖繳保費的,明
明購買終身與定期(具有住院日額)一般醫療險人民遠多於購買防疫險的人民,但因為
確診人數暴增,而無法住院與入住集中檢疫所的保戶,他們的權益誰來維護?
有人發起【產壽險】確診住院日額理賠討論區,有需要的人自行服用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1024956324870772
摘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度保險字第 21 號民事判決
該則判決對於住院定義有所討論 採取滿足合理期待原則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efault_AD.aspx
㈠、吳翊豪於長庚醫院日間留院半日是否符合系爭新住院附約、
日額型附約之住院定義?
1、按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
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
則,保險法第54條第2 項定有明文。蓋保險契約率皆為定型
化契約,被保險人鮮有依其要求變更契約約定之餘地,且因
社會之變遷,保險巿場之競爭,各類保險推陳出新,故於保
險契約之解釋,應本諸保險之本質及機能而為探求,並應注
意誠信原則之適用,倘有疑義時,應依保險法第54條第2 項
規定為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以免保險人變相限縮其保險
範圍,逃避應負之契約責任,獲取不當之保險費利益,致喪
失保險應有之功能,影響保險巿場之正常發展。而觀諸兩造
所簽訂系爭新住院附約第1 條第3 項、系爭日額型附約第1
條第3 項亦均約定:「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
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
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見本院卷第6 頁、第14頁),核與
前揭保險法第54條第2 項規定意旨相符。而系爭新住院附約
、日額型附約所約定之「住院」是否限於全日住院?吳翊豪
於長庚醫院日間留院半日情形是否符合上開附約所定之「住
院」?兩造就此有所爭議,自應依上開法律規定及契約約定
而為解釋。
2、系爭新住院附約第2 條第5 款約定:「本附約所稱『住院』
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
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而系爭日額型
附約第2 條第6 款約定:「本附約所稱之名詞,定義如下:
…六、『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
,必須入住醫院診療時,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
接受診療者」,此有上開附約條款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
頁、第14頁)。依上開條款所定義之「住院」,必須具備:
⑴、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診療;⑵、經正
式辦理住院手續;⑶、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之3 要件,而因
系爭新住院附約、日額型附約並未就「住院」區分日間住院
、夜間住院,全日住院或半日住院,亦未特別載明住院須24
小時在院接受治療,則不論住院者夜間是否返家以及每日留
院時間長短,只須符合上開3 要件即應屬系爭新住院附約、
日額型附約所定「住院」之意涵。
3、查吳翊豪經診斷為混合性發展遲緩及疑自閉症,就醫學而言
,早期療育有助於發展遲緩病痛及早跟上學語,同時並提供
家長瞭解如何教養及協助病童學習認知的機會,故長庚醫院
建議吳翊豪以日間留院半日方式接受治療,吳翊豪乃於97年
12月8 日辦理入院,經整合性復建治療(包括職能、語言及
行為等)後,於98年6 月30日出院,實際到院日數計133 個
半日等情,業據長庚醫院以99年4 月15日(99)長庚院高字
第934173號函函覆在卷(見本院卷第66頁),且有吳翊豪於
長庚醫院之入院記綠、出院病歷摘要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45頁至第46頁、第49頁至第50頁),足認吳翊豪因患有混合
性發展遲緩疾病及疑似自閉症,經醫師診斷須以留院半日之
方式接受復健治療,而正式辦理入住醫院手續,且確實在醫
院接受治療後出院,即符合上述系爭新住院附約、日額型附
約所定「住院」之定義甚明。
4、又被告抗辯系爭新住院附約、日額型附約係以「日數」作為
給付保險金之條件,而所謂「1 日」為24小時,故被保險人
須每日24小時在醫院接受診療始符合系爭新住院附約、日額
型附約所稱「住院」。惟查,系爭新住院附約第6 條就其保
險範圍約定:「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2條 約定
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而系爭日額型附約第9 條就其保險範圍亦約定:「被保
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
住院治療時,本公司按本附約第10、11、12 、13 、14條之
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有上開附約條款附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7 頁、第15頁)。依上開約定可知被保險人符合因疾病
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且住院診療之要件,即得依約請求
保險金,至於系爭新住院附約、日額型附約依住院「日數」
給付保險金之相關約定,不過為住院保險金數額計算之依據
,與「保險範圍」或「保險事故」無關。是被告抗辯系爭新
住院附約之住院日額保險金、系爭日額型附約之住院保險金
、出院療養保險金均是按「日數」計算,遽認「住院」之定
義必須限縮於24小時均在醫院接受診療之情形,實屬曲解契
約文字文義,強加系爭新住院附約、日額型附約所未明文約
定之限制,有違保險法第54條第2 項規定及系爭新住院附約
第1 條第3 項、系爭日額型附約第1 條第3 項所定解釋原則
,委無足採。
5、被告再抗辯健保局所核定「精神科慢性病房住院照護費與日
間住院治療費」,就全日住院、日間留院全天、日間留院半
天支付點數不同,可知全日住院始為系爭新住院附約、日額
型附約所指之「住院」。惟系爭新住院附約、日額型附約就
「住院」之定義並未如健保局就全日住院及日間留院予以區
分,被告以健保局前開規定為由,抗辯吳翊豪之日間留院情
形不符合系爭新住院附約、日額型附約所定之「住院」定義
,亦屬無據。
6、另被告抗辯系爭新住院附約、日額型附約所稱之「住院」,
係指一般人理解之生病住院,於辦理住院手續後,24小時均
在醫院接受手術、藥物治療而言,日間住院為目前新興之照
護方式,多用於復健病人及精神病患,類似特殊學校之矯治
教育,療程長達數月或數年,足證日間住院並非系爭新住院
附約、日額型附約約定之住院,即非系爭新住院附約、日額
型附約所精算考量保險費之範圍內,自無對價關係,被告不
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等語。關於被告抗辯所謂「住院」係指
在院接受手術、藥物治療,而不包含復健治療乙節,顯未顧
及不同疾病治療之殊特性,且無視醫師對於復健治療必要性
之專業意見,被告恣意限縮系爭新住院附約、日額型附約關
於在院「診療」之治療行為內容,藉詞在院復健治療即非屬
該等附約所定「住院」之辯解,實不可採。另按96年7 月4
日修正公布之精神衛生法第35條第4 項規定:「病人之精神
醫療照護,應視其病情輕重、有無傷害危險等情事,採取之
方式如下:一、門診。二、急診。三、全日住院。四、日間
留院。五、社區精神復健。六、居家治療。七、其他照護方
式。」,而該規定於修正前乃79年12月7 日所頒布之精神衛
生法第25條規定:「精神醫療方式包括門診、急診、全日住
院、日間或夜間住院、社區復健及居家治療。」,又83年8
月9 日公布施行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9條規定:「下列項目
之費用不在本保險給付範圍:…八、日間住院。但精神病照
護,不在此限。」,依上開規定可知,我國法規早於79年間
即規定精神醫療得採日間住院之醫療方式,且就精神疾病病
患之日間住院亦提供健保給付,顯見精神病患之日間住院並
非被告所認之新興治療方式。而系爭新住院附約、日額型附
約均係於87年間經核准之保險條款,此參該等附約之核准文
號可明(見本院卷第6 頁、第14頁),則被告於87年擬定系
爭新住院附約、日額型附約而於計算保險契約所承擔之危險
時,自得就已納入健保住院給付範圍之日間住院此一醫療方
法一併考量,而非無從預見被保險人日後將發生此危險,而
無法據之估定危險收取保險費。況保險人契約所約定之條文
有限,承保之危險事故於日常生活中實際發生之狀況卻層出
不窮,保險人對保險契約之內容固然具有「專業理解」,而
其內部是否以日間住院為承保範圍,並據以精算核定保險費
時,對於此點要保之社會大眾實無從窺知,社會大眾所能了
解者,僅保險契約中關於住院之定義,及日間住院亦屬住院
制度之一環,是社會大眾對於日間住院符合保險契約承保之
範圍,並據此所抱持之期待亦合於情理,則社會大眾「合理
期待」與保險人「專業理解」之間所存在差距之不利益,應
由保險人承受,此不惟基於「擬約者應承受契約疑義而發生
之不利益」所使然,也是基於保險人較有機會及能力分化與
吸收此種不利益之推論,此乃保險業經營之「滿足合理期待
原則」。參以系爭新住院附約、日額型附約為定型化契約,
被告為擬訂契約之企業經營者,如不願將日間住院納入承保
範圍,或認日間住院應與全日住院所給付之保險金為相異之
處理,即應於擬訂定型化契約時使之明文化,並據此計算不
同之收費標準,使要保人得以此為考量選擇是否與保險人締
約,然被告卻不思與時俱進,隨時更新保險契約之內容,復
未於契約中明文將日間住院排除於危險承擔之範圍,反於保
險事故發生後,以未將日間住院納入精算基礎核定保險費為
由,拒絕給付保險金,非但與上開保險法第54條第2 項之規
定相悖,亦有違保險業經營之「滿足合理期待原則」精神。
準此,被告辯稱日間住院並非系爭新住院附約、日額型附約
所精算考量保險費之範圍內,並無對價關係,自不負給付保
險金之責任等語,要不可採。
7、再者,被告援引健保局92年8 月20日健保醫字第0920013126
號函示「精神科日間住院治療病患,性質相當於定時之門診
治療」,抗辯吳翊豪本件日間留院情形不符系爭新住院附約
、日額型附約所指「住院」定義,並請求本院函詢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關於「日間留院」之性質(見本院卷第112 頁反面
)。惟查,吳翊豪於長庚醫院接受日間留院133 個半日之復
健治療行為,業經長庚醫院向健保局請領病房費用,此有長
庚醫院出具之醫療費用明細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1 頁
、第107 頁、第108 頁),而健保局就日間住院原則上不給
付,但精神病照護不在此限,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9條第8
款所明定,已如前述,據此足認吳翊豪於長庚醫院日間留院
半日之治療方式應屬全民健康保險法所稱精神病照護之日間
住院,長庚醫院方可能獲得健保之病房費給付甚明,則被告
所援引前揭健保局函文稱日間住院性質相當於門診,顯非的
論,本院自不受其拘束,且無函詢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就「日
間留院」性質予以說明之必要。是以,被告依健保局上開函
文抗辯日間留院非屬系爭新住院附約、日額型附約所定之「
住院」,亦難憑採。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7-26 08:51:00
不懂怎走回頭路去搞日間住院?前一篇的禁止差別待遇的主張比較有理由
作者: onlystory (桃-有一種快往生的感覺)   2022-07-26 08:53:00
1HI有融通,確診會理賠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7-26 09:01:00
他寫這麼多篇,要的是相同的事務會有相同處理,應該不是個案融通
作者: uponsky (飛)   2022-07-26 09:16:00
到底多缺錢這麼執著 還是買很多?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22-07-26 10:20:00
要貼判決也整理一下格式,這判決重點在保單定義住院沒有區分日間住院,才有爭議,而隔離就不是醫院啊,為什麼期待公權力去介入契約自由?如果你的政府是隨意逼迫業者的,不是很可怕嗎?
作者: m36580 (QiuBo)   2022-07-26 10:21:00
你們自救會有去諮詢過法律、保險等專業人士嗎?理由觀念很多似是而非,建議先找專家幫你們看一下吧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7-26 10:22:00
這跟公權力無關啊!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22-07-26 10:22:00
保險公司願不願意通融理賠是他的營業自由,最好是政府可以因為南山的通融就通令所有公司都一起通融理賠,那長榮海運領40個月年終的時候,怎麼不叫所有企業都跟上?
作者: m36580 (QiuBo)   2022-07-26 10:29:00
如果又有立委去施壓金管會就難說囉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7-26 10:39:00
痾….強調私法自治的話,為什麼你保險商品的條款費率需要照主管機關的規定制定,為什麼成屋或預售屋買賣甚至洗衣服政府都要規定應記載跟不得記載事項?住院依條款需有住院的事實,既然保險公司都開了門(不管是不是甘願)讓有治療事實的居家照護比照住院,那些非防疫險的住院保險,保險公司有什麼理由差別待遇?這才是問題所在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22-07-26 11:10:00
要求不同的保險公司對所有確診患者平等待遇,我真心看不懂這訴求?每家公司不同商品都收一樣的保費嗎?為什麼其他人通融理賠,所有保險公司都一定要跟上?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7-26 11:32:00
我也不明白,同樣是同一壽險公司的商品,條款明明要件相同,防疫險放寬有治療事實即可比照住院,一般住院險卻說不合住院事實堅守契約文義,這要不是保險公司精神錯亂,要不就是欺負客戶。私人契約間要求等則等之,這不就是標準的基本權第三人效力問題,看不懂的原因何在?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22-07-26 11:49:00
他可以優於契約約定不能低於契約條款,高興多給是他的自由,但他不多給就是沒有請求權啊?一直把公法概念套進這樣的私契約裡才叫錯亂吧?即便同一間公司,一樣的條款要件,他保費費率也不見得一樣,即便什麼都一樣沒有請求權就是沒得請求啊。
作者: ahello (阿囉哈)   2022-07-26 11:51:00
那就通通不要融通理賠,照條款走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7-26 11:57:00
那裏是這樣說,基本權第三人效力就是在解決民事的問題啊!你今天在保險公司上班,老闆說妳懷孕後勞動契約就解除,這是公法問題還是私法問題?像本件糾紛在不在契約的約定,所以不是民法第72條違法公序良俗,不能說契約約定無效,但相同的約款只放寬防疫險不放寬住院險,相同事務沒有合理理由而恣意差別待遇,這就是民法第184條1項後段的背於善良風俗方法;是不是損害,雖容有不同意見,但確實是背於善良風俗方法本來依照條款不應該給付的,但你卻網開一面給防疫險優惠,這就是我在第一篇所說的,要嘛就取消放寬,要嘛保險公司就得一視同仁,費率並非重要,而是同樣保險範圍,同樣的停止條件,就要有相同的判斷結果
作者: Maninck (我是大天才^o^/)   2022-07-26 12:05:00
就上法院吵吧,在這爭這些也不會有結果金管會自己也說只放寬防疫險,講白了這次疫情就是亂了套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7-26 12:07:00
嘴炮嘛,M大您說是不是(撒嬌),但這樣討論是有益的(扶眼鏡)
作者: Maninck (我是大天才^o^/)   2022-07-26 12:09:00
這只會case by case 很難變通案沒看到補充型長照,業者態度直接大轉變,幹嘛沒事配合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7-26 12:11:00
可是金管會本來就不能干涉了,不是嗎?再說金管會沒說不能放寬到其他保險,而且依輕重相衡法理,毋寧說金管會都說保費低的就這樣處理,至於保費更高、生效更久的契約,保險公司好自為之,不要等我再插手所以要限制金管會權力啊,雖只沒有拘束力的指導,但卻亮出其他行政手段威嚇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22-07-26 12:13:00
上面那段有一個很大的謬誤,因為懷孕解除勞動契約,是違法是低於契約保障的問題,勞基法是由社會法性質的法規。而保險公司通融理賠是在特定條件下給予優於契約約定的理賠,兩者性質差很多好嗎?公法即便處理民事問題也是公部門跟人民之間的民事問題,什麼時候可以介入私人之間的民事契約了?那我鄰居房子買五百萬,我是不是也可以要求其他屋主以同樣價位賣我?
作者: Maninck (我是大天才^o^/)   2022-07-26 12:13:00
所以補充型長照,已經開始不配合啦,配合沒好處
作者: m36580 (QiuBo)   2022-07-26 12:23:00
融通理賠的性質是原保險契約之外另成立之和解契約,何來背於善良風俗?難道所有融通理賠都違法?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7-26 12:26:00
no,僱主違反平等權以懷孕或結婚後作為解僱事由,這應該讀法律都讀過這一段,當然現在勞動法有明文規範,讓這類行為稱為違反強制規定,但若無此立法,即無法處理,處理方式就是上面說的。以前民法1089條規定父母對子女親權行使意思不一致時,以夫之意思為主,或夫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子女從父姓等,都是一路血跡斑斑由大法官作成解釋。所以,保險契約相同範圍相同要件卻遭差別待遇,這就是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上面問好打錯你的融通是個案融通,但這次放寬規定就是依照金管會的行政指導才放寬有治療事實才比照住院理賠,不是保險公司一時佛心放寬,縱佛心放寬也不能恣意差別待遇T大拿私經濟行為跟基本權第三人效力比較,本來就是風牛馬不相及,更何況,基本權第三人效力也不是公權力介入私人糾紛本來就不能讓金管會做這樣的行政干涉,是保險公司不爭氣
作者: m36580 (QiuBo)   2022-07-26 12:47:00
大法官在審查是否違反平等原則時尚有審查密度之高低區分懷孕解僱涉及工作權、生存權的保障,融通理賠有涉及這些重要的基本權嗎?保險公司配合政府減輕醫療負擔之政策而予以融通理賠,其基於理賠總額之負擔能力考量,就融通範圍予以限縮不合理嗎?
作者: stefanelman1 (wow)   2022-07-26 12:59:00
謝謝 Z大的提醒 我會提到住院日額 不是要走回頭路
作者: m36580 (QiuBo)   2022-07-26 13:00:00
一般民眾當然可以認為不予融通理賠之保險公司未善盡其社會
作者: stefanelman1 (wow)   2022-07-26 13:01:00
而是 雙方爭執事項 在於住院必要性 我才援引其他案例法官的心證
作者: m36580 (QiuBo)   2022-07-26 13:02:00
責任而拒絕再次選擇該保險公司,但據此要求必須融通理賠我是覺得說不太過去啦
作者: stefanelman1 (wow)   2022-07-26 13:05:00
葉啟洲老師的書 裡面也有提到既然之前的契約未區分全日住院與日間住院,依保險法第54條2項規定,應採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如果保險公司認為此一解釋保險人擬定保險條款的本意,亦應從保險條款的修正不合保險人擬定保險條款的本意,亦應從保險條款的修正加以解決。保險公司可以在條款載明如果保戶住不進去醫院,居家照護,保險公司概不予以理賠。明文排除。某樓很專業啊 還是要推薦專業的律師或保險員?
作者: cheng1989 (cheng1989)   2022-07-26 14:00:00
你舉的那幾家壽險賣的有理賠日額的保單, 是因為當初它在銷售時就以'防疫保單'為其特色做推銷,我的業務也是以此為號召向我推銷逸定安心的. 既然它們當初以此為賣點向保戶推銷,事後保戶要以防疫為由要求理賠也只是要求它兌現當初向保戶承諾的理賠項目罷了.而且它當初以防疫為號召,若事後反悔不認,保戶提告還拿得出當初的傳單當證據, 但你一般醫療險呢?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22-07-26 14:12:00
z大這樣的說法應該是適用在金管會對保險公司下的指示,是否侵害到保險公司的基本權吧?怎麼會衍生到保戶可不可以要求保險公司通融理賠?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7-26 15:18:00
不是,金管會的指導行為沒有拘束力,這叫行政指導,這部分跟干涉基本權完全無關,重點是保險公司既接受這樣指導,就得考量其他相同保險範圍跟給付要件的契約,不能說金管會明示只有防疫險,我就棄其他契約的消費者不顧。各位慢慢討論,很有趣的,但不要把融通視為恩惠,而是要考慮優惠為何只給a不給bc,一般住院險保險範圍並無排除法定傳染病的,這是契約的約定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22-07-26 15:25:00
重點在優惠只給a不給b,完全是他的自由,除非今天這優惠是行政處分、行政給付等等公法上的給予,不然到底憑什麼要求他等者等之?這是我最不懂的點。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7-26 15:30:00
這樣說好了,各位業務員,有些公司會有職級劃分,職級高的佣金%數比較高,比較低的%數比較低,你這月業績跟職級高的相同,險種年期分佈比例也一摸一樣,但只是因為他職級比你高,佣金就比你多,這樣會說這是保險公司的自由嗎?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22-07-26 15:33:00
當然是保險公司的自由啊!這有什麼疑問嗎?要怎麼給薪自然是他的自由,但他如果沒照勞動契約給薪,可以請他依約給付薪資,他高興多給別人獎金,我也沒辦法要求他多給我啊!
作者: m36580 (QiuBo)   2022-07-26 15:35:00
融通理賠都叫優惠賠款了,為什麼不是一種優惠?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22-07-26 15:35:00
何況職級高薪資較高那也是產業常態,但我不是保險業不知道保險業如何啦,公務員就是職級越高加給越高,但做的事基本沒有差距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7-26 15:42:00
像上述這種情形,基於等著等之,是不是應該相同處理,撇除契撤、跟公司欠款、勞健保自付額,各位稅前佣金應該要一樣吧?但結果只因職級不同卻造成所得結果差異,這種結果是因為公權力侵害嗎?不是,是你跟政府以外的第三人(私人)所造成,學理上稱基本權第三人效力,那可以直接引用憲法第七條跟保險公司主張平等權嗎?學說分為不可以適用、直接適用、間接適用三說,我國實務是採間接適用,透過民事法律的概括條款來涵蓋,所以業務員可以跟公司主張這樣規定違反公序良俗,現在有工作平等法,應該有規定平等要求(這部分那條可以自己翻一下),所以可以直接用特別法或民法第71條違法強制規定,職級不同佣金不同的約定,無效,並請求二職級佣金差異金額T大你認真的?所謂讓自己權利睡著的人不可以主張權利,像之前航空公司有人上街主張權利,有人當乖寶寶,如果爭取得到結果,那那些乖寶寶可否一併比照?答案是不可以,這叫禁搭便車!想想看,一樣的業績,何以有不同佣金結果,這就是差別待遇,可不可以差別待遇,可以,但要合理理由,業界習慣不會是合理理由,保險公司說不出來,這就是恣意差別待遇我們純粹以承攬業務員討論,不討論僱傭關係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22-07-26 15:56:00
薪資要求平等我覺得扯更遠啦,就我處理過的勞資爭議我真的沒碰過這種事主張平等原則有贏面的,通常這邊會爭的是這方面的福利給予是契約約定還是恩給制,恩給就不用談沒有平等問題,契約約定那就要舉出考核等等計薪方式來要求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7-26 15:59:00
沒碰過主張平等權的勞資爭議?之前勞基法婦女不得上夜班規定,才被大法官宣告違憲而已(字號自己查,記不起來)業務員不是絕大多數不是僱傭契約,而是承攬契約,少數僱傭承攬混合制,你可以看釋740,所以恩給制在這裡沒出場餘地會舉報酬(佣金)差別待遇,目的在強調同樣業績(相同事務)不同報酬(不同處理;保險給付也是,相同的保險範圍跟給付要件,卻因是否為防疫險而有不同結果,這就是差別待遇,保險公司說不出理由,就是恣意,消費者要求等則等之當然天經地義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22-07-26 16:07:00
807但那完全是不一樣的東西,剛剛不是在說同工同酬?為何又跳到性別工作權限制?禁止女性夜間工作是法規限制人民基本權,當然可以用平等原則,那個的對象是勞基法違憲,回到防疫險保險公司不通融理賠是公法限制人民基本權嗎?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7-26 16:09:00
同樣都是平等權啊,三重審查標準沒聽過?第三人效力之前也是要三重審查標準啊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22-07-26 16:10:00
保險契約跟勞基法不是同樣類型的東西吧?何況通融理賠是優於保險契約的,沒有限制基本權的問題啊?白話說政府有義務要對所有人民公平,但你老闆、隔壁鄰居、保險公司沒有要對所有人公平的責任,對他們主張平等原則就是莫名其妙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7-26 16:15:00
請參吳庚的憲法理論與政府體制增訂七版第134-138頁王澤鑑民法總則2014增訂新版第61頁更正:是64頁王澤鑑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2011版第229到237頁「但你老闆、隔壁鄰居、保險公司沒有對所有人公平責任」,T大你自己沒發現這句話不論法律上的說理,不覺得與現今社會價值衝突嗎?至於你說的處理勞資爭議沒遇過沒主張平等權的,就是上面書單裡的實例不得不說,原po的法律意識真的很棒,加油,要堅持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22-07-26 17:29:00
我只能說我們感受到的社會價值覺得是不一樣的,你所謂的公平跟我的合理顯然也是不同的,能念吳庚老師的書其實我滿佩服的,老王的應該大家都看過,我依舊是不認為那是同一件事啦,還是謝謝你的回覆。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7-26 17:38:00
吳庚那本是小大一用書,王澤鑑法律思維至少都大三至研究所看的,怎麼說反了?
作者: stefanelman1 (wow)   2022-07-26 17:50:00
陳敏 行政法 比較可怕 厚到可以當兇器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7-26 17:56:00
阿敏三本我都有 https://i.imgur.com/qNJrpVQ.jpg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22-07-26 18:22:00
我憲法、行政法老師不用書啊,吳那本最新一版的編修他是作者,因為他不用所以我們不翻不是很大學生嗎?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7-26 18:28:00
所以你是上陳淳文還是盛子龍的課?法律學門至少大科我還沒聽過不用上課不用書本的,搞到連基本權第三效力這種小大一基礎都不知道?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22-07-26 19:47:00
欸欸欸 話講清楚喔,這堪稱攻擊了齁,不是說理性溝通嗎?不溝通也不用這樣攻擊吧!有沒有指定教科書跟上課用不用書是兩回事,我們上課不用拿出課本的大科可沒少過
作者: hitrista (音樂隊長廢人狀態)   2022-07-26 19:50:00
是不是該回到原PO的議題?感覺有點歪樓了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7-26 20:15:00
這算攻擊?基本權第三人效力還爭執是不是公權力干涉、融通優於保險契約?白眼都翻到後腦勺了更傻眼的是承攬報酬還會有恩給制,是當成小費嗎?上課不用書,回家也要看啊,難不成法律系只背法條而已喔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22-07-26 20:24:00
所以在這樣的主張下保險公司侵害了保戶什麼基本權?而主張應該全部通融給付時,要保護的是什麼法益?對保險公司的基本權沒有侵害嗎?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7-26 20:26:00
所以你真的上過盛子龍還是陳淳文的課?真的是考試晉用的公務員負責處理勞資爭議?
作者: m36580 (QiuBo)   2022-07-26 20:30:00
所以z大你是律師?法官?法學教授?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7-26 20:33:00
我認為相同事務卻不同處理,同樣的保險範圍跟給付條件卻存有差異,若無正當理由就是恣意,侵害被保險人的保險金給付期待利益,可試著依民法第184條1項後段主張背於善良風俗方法,請求賠償因未獲得保險金的損害我目標是保險業務員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22-07-26 20:36:00
需要看畢業證書嗎?後面這些問題我真的覺得過了?你都說我學藝不精我就不破壞老師名聲了,我個人沒學好不代表我老師有問題。我不是公務員,而公務員一樣也會處理勞資爭議啊!沒聽過勞工行政?各公務機關也都會有勞資問題,那就需要公務員處理啊。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7-26 20:38:00
我沒說你破壞老師名譽,言重了!但勞工行政不用了解性別工作「平等」法喔?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22-07-26 20:39:00
還有承攬報酬跟恩給那邊我們的時序是混在一起的你講承攬報酬我說薪資給付,不是我搞混好嗎?還有我也不是勞工行政好嗎?而性工法是拿來處理女性勞工在職場上較為弱勢的性別平等,如生理假 育嬰假這類的東西,跟你提的頂多只有男女要同酬不可以因為性別有薪資的差異這點有關,其他都是保護女性措施啊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7-26 20:47:00
https://i.imgur.com/tjk6kiK.jpg 你真的看過性別工作平等法?
作者: m36580 (QiuBo)   2022-07-26 20:51:00
為什麼歪樓到性別工作平等法......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7-26 20:51:00
人家再談勞務報酬還有人說多給是恩給制XDD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22-07-26 20:51:00
我還很常用你進去看看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7-26 20:52:00
因為有人說他處理勞資爭議沒人主張用平等權的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22-07-26 20:52:00
他只是想顯示我什麼都不懂在亂講話吧(攤手)你進勞動法庭跟法官說我要主張平等權看會不會被洗臉啊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7-26 20:55:00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22-07-26 21:00:00
薪資我明明有寫可以看清楚我的回文嗎?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7-26 21:01:00
素喔,招攬新契約的對價是薪資喔?
作者: m36580 (QiuBo)   2022-07-26 21:02:00
打住!! 這裡吵性別工作平等法沒意義啊...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7-26 21:03:00
是的,小m大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22-07-26 21:03:00
看你遇到的法官人好不好啦,好一點的會跟你說要從勞動契約、工作規則、薪級表、考核結果這種東西出發,人直接一點的我也聽過,法官請原告不要把法庭當歐式自助餐的。我退下 打擾各位了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7-26 21:07:00
是齁!依法審判、依程序審判都不是憲法基本權啦
作者: qqstory (......)   2022-07-27 00:05:00
7/25號 受理 剛查 7/27變已結案
作者: waakye (明天的太陽)   2022-07-27 18:03:00
我只知道你們再這樣吵下去,遲早有一天會時效完成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7-26 16:51:00
不懂怎走回頭路去搞日間住院?前一篇的禁止差別待遇的主張比較有理由
作者: onlystory (桃-有一種快往生的感覺)   2022-07-26 16:53:00
1HI有融通,確診會理賠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7-26 17:01:00
他寫這麼多篇,要的是相同的事務會有相同處理,應該不是個案融通
作者: uponsky (飛)   2022-07-26 17:16:00
到底多缺錢這麼執著 還是買很多?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22-07-26 18:20:00
要貼判決也整理一下格式,這判決重點在保單定義住院沒有區分日間住院,才有爭議,而隔離就不是醫院啊,為什麼期待公權力去介入契約自由?如果你的政府是隨意逼迫業者的,不是很可怕嗎?
作者: m36580 (QiuBo)   2022-07-26 18:21:00
你們自救會有去諮詢過法律、保險等專業人士嗎?理由觀念很多似是而非,建議先找專家幫你們看一下吧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7-26 18:22:00
這跟公權力無關啊!
作者: m36580 (QiuBo)   2022-07-26 18:29:00
如果又有立委去施壓金管會就難說囉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7-26 18:39:00
痾….強調私法自治的話,為什麼你保險商品的條款費率需要照主管機關的規定制定,為什麼成屋或預售屋買賣甚至洗衣服政府都要規定應記載跟不得記載事項?住院依條款需有住院的事實,既然保險公司都開了門(不管是不是甘願)讓有治療事實的居家照護比照住院,那些非防疫險的住院保險,保險公司有什麼理由差別待遇?這才是問題所在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22-07-26 19:10:00
要求不同的保險公司對所有確診患者平等待遇,我真心看不懂這訴求?每家公司不同商品都收一樣的保費嗎?為什麼其他人通融理賠,所有保險公司都一定要跟上?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7-26 19:32:00
我也不明白,同樣是同一壽險公司的商品,條款明明要件相同,防疫險放寬有治療事實即可比照住院,一般住院險卻說不合住院事實堅守契約文義,這要不是保險公司精神錯亂,要不就是欺負客戶。私人契約間要求等則等之,這不就是標準的基本權第三人效力問題,看不懂的原因何在?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22-07-26 19:49:00
他可以優於契約約定不能低於契約條款,高興多給是他的自由,但他不多給就是沒有請求權啊?一直把公法概念套進這樣的私契約裡才叫錯亂吧?即便同一間公司,一樣的條款要件,他保費費率也不見得一樣,即便什麼都一樣沒有請求權就是沒得請求啊。
作者: ahello (阿囉哈)   2022-07-26 19:51:00
那就通通不要融通理賠,照條款走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7-26 19:57:00
那裏是這樣說,基本權第三人效力就是在解決民事的問題啊!你今天在保險公司上班,老闆說妳懷孕後勞動契約就解除,這是公法問題還是私法問題?像本件糾紛在不在契約的約定,所以不是民法第72條違法公序良俗,不能說契約約定無效,但相同的約款只放寬防疫險不放寬住院險,相同事務沒有合理理由而恣意差別待遇,這就是民法第184條1項後段的背於善良風俗方法;是不是損害,雖容有不同意見,但確實是背於善良風俗方法本來依照條款不應該給付的,但你卻網開一面給防疫險優惠,這就是我在第一篇所說的,要嘛就取消放寬,要嘛保險公司就得一視同仁,費率並非重要,而是同樣保險範圍,同樣的停止條件,就要有相同的判斷結果
作者: Maninck (我是大天才^o^/)   2022-07-26 20:05:00
就上法院吵吧,在這爭這些也不會有結果金管會自己也說只放寬防疫險,講白了這次疫情就是亂了套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7-26 20:07:00
嘴炮嘛,M大您說是不是(撒嬌),但這樣討論是有益的(扶眼鏡)
作者: Maninck (我是大天才^o^/)   2022-07-26 20:09:00
這只會case by case 很難變通案沒看到補充型長照,業者態度直接大轉變,幹嘛沒事配合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7-26 20:11:00
可是金管會本來就不能干涉了,不是嗎?再說金管會沒說不能放寬到其他保險,而且依輕重相衡法理,毋寧說金管會都說保費低的就這樣處理,至於保費更高、生效更久的契約,保險公司好自為之,不要等我再插手所以要限制金管會權力啊,雖只沒有拘束力的指導,但卻亮出其他行政手段威嚇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22-07-26 20:13:00
上面那段有一個很大的謬誤,因為懷孕解除勞動契約,是違法是低於契約保障的問題,勞基法是由社會法性質的法規。而保險公司通融理賠是在特定條件下給予優於契約約定的理賠,兩者性質差很多好嗎?公法即便處理民事問題也是公部門跟人民之間的民事問題,什麼時候可以介入私人之間的民事契約了?那我鄰居房子買五百萬,我是不是也可以要求其他屋主以同樣價位賣我?
作者: Maninck (我是大天才^o^/)   2022-07-26 20:13:00
所以補充型長照,已經開始不配合啦,配合沒好處
作者: m36580 (QiuBo)   2022-07-26 20:23:00
融通理賠的性質是原保險契約之外另成立之和解契約,何來背於善良風俗?難道所有融通理賠都違法?
作者: m36580 (QiuBo)   2022-07-26 20:47:00
大法官在審查是否違反平等原則時尚有審查密度之高低區分懷孕解僱涉及工作權、生存權的保障,融通理賠有涉及這些重要的基本權嗎?保險公司配合政府減輕醫療負擔之政策而予以融通理賠,其基於理賠總額之負擔能力考量,就融通範圍予以限縮不合理嗎?
作者: stefanelman1 (wow)   2022-07-26 20:59:00
謝謝 Z大的提醒 我會提到住院日額 不是要走回頭路
作者: m36580 (QiuBo)   2022-07-26 21:00:00
一般民眾當然可以認為不予融通理賠之保險公司未善盡其社會
作者: stefanelman1 (wow)   2022-07-26 21:01:00
而是 雙方爭執事項 在於住院必要性 我才援引其他案例法官的心證
作者: stefanelman1 (wow)   2022-07-26 21:05:00
葉啟洲老師的書 裡面也有提到既然之前的契約未區分全日住院與日間住院,依保險法第54條2項規定,應採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如果保險公司認為此一解釋保險人擬定保險條款的本意,亦應從保險條款的修正不合保險人擬定保險條款的本意,亦應從保險條款的修正加以解決。保險公司可以在條款載明如果保戶住不進去醫院,居家照護,保險公司概不予以理賠。明文排除。某樓很專業啊 還是要推薦專業的律師或保險員?
作者: cheng1989 (cheng1989)   2022-07-26 22:00:00
你舉的那幾家壽險賣的有理賠日額的保單, 是因為當初它在銷售時就以'防疫保單'為其特色做推銷,我的業務也是以此為號召向我推銷逸定安心的. 既然它們當初以此為賣點向保戶推銷,事後保戶要以防疫為由要求理賠也只是要求它兌現當初向保戶承諾的理賠項目罷了.而且它當初以防疫為號召,若事後反悔不認,保戶提告還拿得出當初的傳單當證據, 但你一般醫療險呢?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22-07-26 22:12:00
z大這樣的說法應該是適用在金管會對保險公司下的指示,是否侵害到保險公司的基本權吧?怎麼會衍生到保戶可不可以要求保險公司通融理賠?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7-26 23:18:00
不是,金管會的指導行為沒有拘束力,這叫行政指導,這部分跟干涉基本權完全無關,重點是保險公司既接受這樣指導,就得考量其他相同保險範圍跟給付要件的契約,不能說金管會明示只有防疫險,我就棄其他契約的消費者不顧。各位慢慢討論,很有趣的,但不要把融通視為恩惠,而是要考慮優惠為何只給a不給bc,一般住院險保險範圍並無排除法定傳染病的,這是契約的約定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22-07-26 23:25:00
重點在優惠只給a不給b,完全是他的自由,除非今天這優惠是行政處分、行政給付等等公法上的給予,不然到底憑什麼要求他等者等之?這是我最不懂的點。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7-26 23:30:00
這樣說好了,各位業務員,有些公司會有職級劃分,職級高的佣金%數比較高,比較低的%數比較低,你這月業績跟職級高的相同,險種年期分佈比例也一摸一樣,但只是因為他職級比你高,佣金就比你多,這樣會說這是保險公司的自由嗎?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22-07-26 23:33:00
當然是保險公司的自由啊!這有什麼疑問嗎?要怎麼給薪自然是他的自由,但他如果沒照勞動契約給薪,可以請他依約給付薪資,他高興多給別人獎金,我也沒辦法要求他多給我啊!
作者: m36580 (QiuBo)   2022-07-26 23:35:00
融通理賠都叫優惠賠款了,為什麼不是一種優惠?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22-07-26 23:35:00
何況職級高薪資較高那也是產業常態,但我不是保險業不知道保險業如何啦,公務員就是職級越高加給越高,但做的事基本沒有差距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7-26 23:42:00
像上述這種情形,基於等著等之,是不是應該相同處理,撇除契撤、跟公司欠款、勞健保自付額,各位稅前佣金應該要一樣吧?但結果只因職級不同卻造成所得結果差異,這種結果是因為公權力侵害嗎?不是,是你跟政府以外的第三人(私人)所造成,學理上稱基本權第三人效力,那可以直接引用憲法第七條跟保險公司主張平等權嗎?學說分為不可以適用、直接適用、間接適用三說,我國實務是採間接適用,透過民事法律的概括條款來涵蓋,所以業務員可以跟公司主張這樣規定違反公序良俗,現在有工作平等法,應該有規定平等要求(這部分那條可以自己翻一下),所以可以直接用特別法或民法第71條違法強制規定,職級不同佣金不同的約定,無效,並請求二職級佣金差異金額T大你認真的?所謂讓自己權利睡著的人不可以主張權利,像之前航空公司有人上街主張權利,有人當乖寶寶,如果爭取得到結果,那那些乖寶寶可否一併比照?答案是不可以,這叫禁搭便車!想想看,一樣的業績,何以有不同佣金結果,這就是差別待遇,可不可以差別待遇,可以,但要合理理由,業界習慣不會是合理理由,保險公司說不出來,這就是恣意差別待遇我們純粹以承攬業務員討論,不討論僱傭關係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22-07-26 23:56:00
薪資要求平等我覺得扯更遠啦,就我處理過的勞資爭議我真的沒碰過這種事主張平等原則有贏面的,通常這邊會爭的是這方面的福利給予是契約約定還是恩給制,恩給就不用談沒有平等問題,契約約定那就要舉出考核等等計薪方式來要求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7-26 23:59:00
沒碰過主張平等權的勞資爭議?之前勞基法婦女不得上夜班規定,才被大法官宣告違憲而已(字號自己查,記不起來)業務員不是絕大多數不是僱傭契約,而是承攬契約,少數僱傭承攬混合制,你可以看釋740,所以恩給制在這裡沒出場餘地會舉報酬(佣金)差別待遇,目的在強調同樣業績(相同事務)不同報酬(不同處理;保險給付也是,相同的保險範圍跟給付要件,卻因是否為防疫險而有不同結果,這就是差別待遇,保險公司說不出理由,就是恣意,消費者要求等則等之當然天經地義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22-07-27 00:07:00
807但那完全是不一樣的東西,剛剛不是在說同工同酬?為何又跳到性別工作權限制?禁止女性夜間工作是法規限制人民基本權,當然可以用平等原則,那個的對象是勞基法違憲,回到防疫險保險公司不通融理賠是公法限制人民基本權嗎?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7-27 00:09:00
同樣都是平等權啊,三重審查標準沒聽過?第三人效力之前也是要三重審查標準啊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22-07-27 00:10:00
保險契約跟勞基法不是同樣類型的東西吧?何況通融理賠是優於保險契約的,沒有限制基本權的問題啊?白話說政府有義務要對所有人民公平,但你老闆、隔壁鄰居、保險公司沒有要對所有人公平的責任,對他們主張平等原則就是莫名其妙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7-27 00:15:00
請參吳庚的憲法理論與政府體制增訂七版第134-138頁王澤鑑民法總則2014增訂新版第61頁更正:是64頁王澤鑑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2011版第229到237頁「但你老闆、隔壁鄰居、保險公司沒有對所有人公平責任」,T大你自己沒發現這句話不論法律上的說理,不覺得與現今社會價值衝突嗎?至於你說的處理勞資爭議沒遇過沒主張平等權的,就是上面書單裡的實例不得不說,原po的法律意識真的很棒,加油,要堅持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22-07-27 01:29:00
我只能說我們感受到的社會價值覺得是不一樣的,你所謂的公平跟我的合理顯然也是不同的,能念吳庚老師的書其實我滿佩服的,老王的應該大家都看過,我依舊是不認為那是同一件事啦,還是謝謝你的回覆。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7-27 01:38:00
吳庚那本是小大一用書,王澤鑑法律思維至少都大三至研究所看的,怎麼說反了?
作者: stefanelman1 (wow)   2022-07-27 01:50:00
陳敏 行政法 比較可怕 厚到可以當兇器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7-27 01:56:00
阿敏三本我都有 https://i.imgur.com/qNJrpVQ.jpg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22-07-27 02:22:00
我憲法、行政法老師不用書啊,吳那本最新一版的編修他是作者,因為他不用所以我們不翻不是很大學生嗎?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7-27 02:28:00
所以你是上陳淳文還是盛子龍的課?法律學門至少大科我還沒聽過不用上課不用書本的,搞到連基本權第三效力這種小大一基礎都不知道?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22-07-27 03:47:00
欸欸欸 話講清楚喔,這堪稱攻擊了齁,不是說理性溝通嗎?不溝通也不用這樣攻擊吧!有沒有指定教科書跟上課用不用書是兩回事,我們上課不用拿出課本的大科可沒少過
作者: hitrista (音樂隊長廢人狀態)   2022-07-27 03:50:00
是不是該回到原PO的議題?感覺有點歪樓了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7-27 04:15:00
這算攻擊?基本權第三人效力還爭執是不是公權力干涉、融通優於保險契約?白眼都翻到後腦勺了更傻眼的是承攬報酬還會有恩給制,是當成小費嗎?上課不用書,回家也要看啊,難不成法律系只背法條而已喔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22-07-27 04:24:00
所以在這樣的主張下保險公司侵害了保戶什麼基本權?而主張應該全部通融給付時,要保護的是什麼法益?對保險公司的基本權沒有侵害嗎?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7-27 04:26:00
所以你真的上過盛子龍還是陳淳文的課?真的是考試晉用的公務員負責處理勞資爭議?
作者: m36580 (QiuBo)   2022-07-27 04:30:00
所以z大你是律師?法官?法學教授?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7-27 04:33:00
我認為相同事務卻不同處理,同樣的保險範圍跟給付條件卻存有差異,若無正當理由就是恣意,侵害被保險人的保險金給付期待利益,可試著依民法第184條1項後段主張背於善良風俗方法,請求賠償因未獲得保險金的損害我目標是保險業務員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22-07-27 04:36:00
需要看畢業證書嗎?後面這些問題我真的覺得過了?你都說我學藝不精我就不破壞老師名聲了,我個人沒學好不代表我老師有問題。我不是公務員,而公務員一樣也會處理勞資爭議啊!沒聽過勞工行政?各公務機關也都會有勞資問題,那就需要公務員處理啊。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7-27 04:38:00
我沒說你破壞老師名譽,言重了!但勞工行政不用了解性別工作「平等」法喔?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22-07-27 04:39:00
還有承攬報酬跟恩給那邊我們的時序是混在一起的你講承攬報酬我說薪資給付,不是我搞混好嗎?還有我也不是勞工行政好嗎?而性工法是拿來處理女性勞工在職場上較為弱勢的性別平等,如生理假 育嬰假這類的東西,跟你提的頂多只有男女要同酬不可以因為性別有薪資的差異這點有關,其他都是保護女性措施啊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7-27 04:47:00
https://i.imgur.com/tjk6kiK.jpg 你真的看過性別工作平等法?
作者: m36580 (QiuBo)   2022-07-27 04:51:00
為什麼歪樓到性別工作平等法......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7-27 04:51:00
人家再談勞務報酬還有人說多給是恩給制XDD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22-07-27 04:51:00
我還很常用你進去看看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7-27 04:52:00
因為有人說他處理勞資爭議沒人主張用平等權的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22-07-27 04:52:00
他只是想顯示我什麼都不懂在亂講話吧(攤手)你進勞動法庭跟法官說我要主張平等權看會不會被洗臉啊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7-27 04:55:00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22-07-27 05:00:00
薪資我明明有寫可以看清楚我的回文嗎?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7-27 05:01:00
素喔,招攬新契約的對價是薪資喔?
作者: m36580 (QiuBo)   2022-07-27 05:02:00
打住!! 這裡吵性別工作平等法沒意義啊...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7-27 05:03:00
是的,小m大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22-07-27 05:03:00
看你遇到的法官人好不好啦,好一點的會跟你說要從勞動契約、工作規則、薪級表、考核結果這種東西出發,人直接一點的我也聽過,法官請原告不要把法庭當歐式自助餐的。我退下 打擾各位了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7-27 05:07:00
是齁!依法審判、依程序審判都不是憲法基本權啦
作者: qqstory (......)   2022-07-27 08:05:00
7/25號 受理 剛查 7/27變已結案
作者: waakye (明天的太陽)   2022-07-28 02:03:00
我只知道你們再這樣吵下去,遲早有一天會時效完成
作者: azureC (倉)   2022-07-30 02:38:00
著手申請中,說可以
作者: azureC (倉)   2022-07-29 18:38:00
著手申請中,說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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