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理賠] 新安東京海上防疫險理賠速度

作者: jasonmoon (殭屍葛格)   2022-05-04 23:43:55
理賠這件事情,請回歸到契約本質跟條款精神,評議中心已經有申訴判定陪同隔離不理賠
了,理由就是陪同隔離與傳染病第48條的要旨不符
防疫險的隔離理賠,是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第一項: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
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
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
條款定義就是曾與傳染病人或疑似被感染者接觸,才符合48條隔離要件。
小朋友班上有人確診,就是疑似與被感染者接觸而隔離,所以會理賠,請問家長陪同隔離
是有跟傳染病者接觸或疑似確診了嗎?
此時的家長陪同隔離是因為兒少法第51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
,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家長的陪同隔離是因為依此法不得留置兒童家中獨處,目的是要照顧小孩,不是因為傳染
病法第48條,接觸過傳染病者或疑似被傳染隔離
如果小朋友是“確診”隔離在家,家長的隔離才可以依照48條申請隔離理賠
作者: robinson (阿呆)   2022-05-05 00:24:00
請問家長如果是因為兒少法被迫在家照顧,那為啥要框隔離設電子柵欄?兒少法會進一步限制家長自由?
作者: MoneyDj (馬力道瓊)   2022-05-05 00:25:00
那你要看政府怎麼擴大解釋兒少法囉
作者: luckydaniel (主播先生)   2022-05-05 02:01:00
只挑自己想要看的,一直忽略家長被隔離不是防疫需求覺得家長不應該被隔的要找CDC跟政府吵,而不是找產險公司吵理賠...現在產險公司都不想理賠,有的一定要醫師開的診斷證明確診才理賠,這條隔離的一定踩更硬,還有金管會背書
作者: smalllmin (小小明)   2022-05-05 02:08:00
蠻認同你的觀點,但說到底就是產險公司拿石頭砸自己腳,當初疫情不嚴重時有些產險公司為了吸引民眾投保,QA都寫得讓人覺得理賠很容易,”只要收到政府發的居家隔離通知單”就可以申請隔離險,結果好了吧現在疫情變嚴重,冒出許多當初沒料到的結果,才來說我們要回歸契約本質呵呵然後勒,反而是確診的部分,因為一開始就寫得很清楚需要附醫生診斷證明才給出險,現在擺明仗勢著確診人數大爆發,醫院都忙成一團,能夠拿到診斷證明的民眾絕對少之又少,直接強硬規定要診斷證明,好像拿衛福部的確診證明就不是真的確診一樣
作者: mmh (..)   2022-05-05 07:55:00
陪同居隔是不是符合傳染病第48條應由主管機關認定。事實上,衛福部就是依48條限制家長不能離開居住處所,有隔離通知書為據,上面白紙黑字寫了依48條限制家長。至於衛福部為什麼依48條限制家長,推測是依對疑似被傳染者居隔,因為小孩有感染風險,家長照顧小孩,也有感染風險。
作者: petitebabe (petite)   2022-05-05 08:01:00
如果衛服部是依48條限制家長行動,那保險公司就該理賠
作者: mmh (..)   2022-05-05 08:03:00
48條有接觸感染者或疑似被感染2項,契約不應只對保險業者做有利解釋,而是回到到底有沒有因傳染病被居隔的本質,有的話,就應理賠。
作者: khis (櫻花草@@)   2022-05-05 08:29:00
請看清楚第四十八條內容好嗎
作者: luckydaniel (主播先生)   2022-05-05 08:39:00
家長在討論的case中是接觸者的接觸者,這個跟目前防疫隔離顯然不符,辦公室確診者都只匡九宮格了….
作者: ibanez193 (加油阿~)   2022-05-05 08:40:00
老實說,小朋友有確診風險,但你要照護小朋友(有必要之直接接觸,包含餐具,換洗等等),而病毒在發病前兩天就有傳染力,所以有可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確診,當初匡家長隔離的邏輯是這樣,所以理賠應該沒問題。(就是你也有可能會染疫情,如果家長不被隔離,自由活動,一定更多人中獎)也就是家長被匡隔離是因為照護小朋友而有被染疫的風險。不是存單純只是照護小朋友。
作者: luckydaniel (主播先生)   2022-05-05 08:49:00
如果是樓上板友的說法,我覺得確診者的同住家人應該也要一併要求隔離當然如果家長被隔離是依照48條,那產險公司肯定要理賠是無庸置疑的。
作者: pisciss (不要斷線了)   2022-05-05 08:53:00
0分
作者: toplvgirl (toplvgirl)   2022-05-05 08:54:00
我女兒學校是規定只能指定一名照顧者,不能換手,要第四天快篩陰才能換
作者: luckydaniel (主播先生)   2022-05-05 08:55:00
反正也都只是討論而已,真遇到了保戶可以再去申訴,這是保戶的權利
作者: toplvgirl (toplvgirl)   2022-05-05 08:55:00
所以沒有大到所有同住家人
作者: ibanez193 (加油阿~)   2022-05-05 08:56:00
上面貼文,我覺得那是陪同照護者(方案2),非陪同居家隔離(方案1)。
作者: toplvgirl (toplvgirl)   2022-05-05 08:56:00
通常正常的第二圈是只有自主管理
作者: mmh (..)   2022-05-05 08:57:00
這看起來是家長確診,主動要求小孩一起匡,跟現在家長被匡不同,居隔書也不同。
作者: NASHISMAGIC (nashisgood)   2022-05-05 10:13:00
實務上家長陪同隔離也是有可能收到48條隔離通知單,完全看運氣XD(我家人就碰到了)
作者: robinson (阿呆)   2022-05-05 11:31:00
請問j大 評議判決中陳述似乎是家長要求隔離 但目前狀況大多是小孩被框 但家長被強制隔離 不是自己要求 這情況大多是小孩被框 但家長被強制隔離 不是自己要求 這情況似乎不大一樣吧
作者: choko   2022-05-05 12:23:00
沒錯 評議內的是防疫措施通知書 跟現在的 居家隔離通知書不一樣喔
作者: BaLaBruce (錠嵂保險經紀人)   2022-05-05 12:27:00
笑死,48+48就是不賠44+48才會理賠
作者: ohyoung ( )   2022-05-05 12:37:00
以身邊經驗,家長都是自願隔離,陪同照顧者是當匡列隔離者為小孩時,衛生所會要求提供照顧者名單,這個名單依兒少法,只要是適當人即可,不一定要是小孩家長所以並不是強制隔離家長如若陪同照顧的居隔可賠,也可能發生孩子被匡列,父母沒投保,提供照顧名單為有投保的第三人狀況,這聽起來很荒繆,但按持需理賠論者的理由,這是要賠的
作者: M76 (M76)   2022-05-05 13:04:00
O大論述有個謬點,監護人為當然照顧人,難道子女匡列,家長還要特別去找一個沒有保險的人陪同隔離嗎?這樣才是故意為之吧全世界總要有個人陪同小孩隔離,而監護人有正當性,其餘人無
作者: david98972 (david)   2022-05-05 13:44:00
http://i.imgur.com/Ahtb8Vy.jpghttp://i.imgur.com/c1PGBFm.jpg我是6歲以下孩童的陪同隔離者,居隔單也是開48-1,契約寫48-1我有符合,保險公司有意見是它們跟衛生主管機關的問題吧,如果收到拒賠單我會走評議,保險公司自己QA說的那麼輕鬆收到就賠,而且我是1/18就投保,也不是等疫情大爆發才在那搶投保
作者: luckydaniel (主播先生)   2022-05-05 15:01:00
有48-1寫在上面產險公司只能吞了吧,這個爭辯無效
作者: MoneyDj (馬力道瓊)   2022-05-05 16:23:00
其實原來有種隔離單叫(陪同)吧,只是後來都不見了
作者: mikoluo (Kim)   2022-05-05 21:12:00
同d大狀況,我也有48-1的個別隔離書,但是下載理賠申請書看到那些紅字,似乎表明了不賠,讓我猶豫要不要送件了
作者: iwtfly (知足)   2022-05-05 21:20:00
同d大+1 表明不賠 真的讓人猶豫是否送件
作者: petitebabe (petite)   2022-05-05 21:30:00
為什麼不送?
作者: choko   2022-05-05 22:00:00
防疫措施通知書長這樣 https://i.imgur.com/peE43XT.jpg
作者: ohyoung ( )   2022-05-05 22:40:00
回覆M76,兒少法並沒規定監護人為當然照顧人,建議你看一下兒少法規定
作者: NASHISMAGIC (nashisgood)   2022-05-05 23:20:00
幹嘛不送,隔離單上根本不會說你是陪同隔離啊
作者: iwtfly (知足)   2022-05-05 23:23:00
理賠申請書上就是要人勾選:是否因子女被隔離而陪同居隔
作者: choko   2022-05-06 06:42:00
如果勾「子女因需接受隔離而被保險人陪同隔離」也持有符合傳防法第48條的居家隔離通知書的話,還是在新安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吧?評議不賠的案例是因為根本沒有居家隔離通知書。如果理賠申請書中選項「其他」的內容寫「以上皆是」又如何呢
作者: M76 (M76)   2022-05-06 10:47:00
O大,兒少法我當然看過,第三條規定父母或監護人應負保護責任常引用的51條規定陪同照顧者為父母及監護人或其他實質照顧者後文禁止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試問有比父母更適當的照顧者嗎?金管會提出案例大人隔離小孩陪同,此時大人可能為不適當照顧者但小孩隔離,健康父母照顧應尚無不合理處吧?
作者: ohyoung ( )   2022-05-06 11:35:00
沒有不合理,只是依法,只要適當人即可,適當人有可能是其他人,現在小孩被匡列,開出居隔單的單位只是要個名字電話他們好發出居隔單以陪同照顧,這個人可以是任何人,他們不會再特別查詢所以才會衍生出這種評議結果,名單既然是自己提供,評議就認為這不符合承保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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