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保] 國泰實支實付意外拒保

作者: sweetbeautyb (cliare)   2019-12-18 16:39:04
長輩60歲從沒有去過醫院看醫生過,最多是去小診所拿感冒藥,因為國泰要體檢家人護士有
問有沒有吃安眠藥,長輩說一年吃個1.2次幫助睡眠,結果就被拒保
了,想問各位如果過半年後再買國泰醫療險是不是可行,還是要另選其他家保險?!
作者: stdjb (Crazy for you)   2019-12-18 16:42:00
何必執著國泰呢?其他家商品條款不見得比較差呀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9-12-18 16:43:00
吃安眠藥那家可買?
作者: stdjb (Crazy for you)   2019-12-18 16:50:00
一年吃一兩次會影響危險評估?有需要告知?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9-12-18 16:59:00
你可以不告知試看看效果如何?
作者: sweetbeautyb (cliare)   2019-12-18 17:15:00
哪這樣國泰會看到半年前的資料?會一樣被拒保嗎?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9-12-18 18:49:00
會看得到,但你可以在這次拒保時要求返還所交付之物,及無個資法第19條及保險法第177條之1不得再蒐集處理利用你的健康資料,以上淺見
作者: sweetbeautyb (cliare)   2019-12-18 19:03:00
Z大所以如果半年後再次買國泰是看不到上次的資料嗎?!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9-12-18 19:05:00
看得到
作者: sweetbeautyb (cliare)   2019-12-18 19:10:00
所以z大您的建議是改買別家的保單嗎?!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9-12-18 19:14:00
沒任何建議
作者: sweetbeautyb (cliare)   2019-12-18 19:16:00
感覺半年後再買國泰感覺應該也會被打槍…
作者: fishegg0203 (魚蛋小桃)   2019-12-18 20:06:00
建議買別間試試,不要過了可保險期間,導致沒有保障可保,在身體健康時盡量買到
作者: sweetbeautyb (cliare)   2019-12-19 10:11:00
好的 謝謝
作者: stdjb (Crazy for you)   2019-12-19 11:07:00
沒問的事根本不負告知義務,問卷哪裡有問有沒有吃安眠藥?護士詢問時也要問清楚,到底是固定長期用藥還是偶爾而且口頭詢問根本就沒有符合64條告知義務的規定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9-12-19 13:39:00
真是...保險人委託醫療院所進行體檢,兩者間是有償委任契約,保險人要求事項,受任人當然要完成,既然詢問結果被保人稱有服用安眠藥,機構當然要如實登載。這一次的健檢資料,依保險法第177條之1第3項,保險人得繼續蒐集處理利用,已不是告不告知範圍,而且這跟保險法第64條也沒關係,好嗎?親
作者: sweetbeautyb (cliare)   2019-12-19 17:09:00
應該承上如z大講的委任的問題,謝謝
作者: hamuguava (孤獨的眺望遠方)   2019-12-19 22:37:00
誠實是好事
作者: stdjb (Crazy for you)   2019-12-21 17:29:00
要被保人的告知規定就是在64,177條是公法的規定管不到私法保險是最大善意契約,必須誠實告知,可是不能影響權益告知的範圍就必須符合64條的規定,而且也以重要事項為限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9-12-21 21:38:00
先生,現在問題是保險人如何取得被保人個資與得否利用問題,找出爭點,做得到嗎?你若想討論公私法如何交錯與協力問題,ok啊!你可以說說既然契約自由是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倘保險契約與示範條款為不同軌道,效果為何?示範條款位階是?不過我是覺得你應該連契約自由為什麼是基本權利都搞不懂XD更正不同軌道X不同規定O
作者: stdjb (Crazy for you)   2019-12-23 08:47:00
要保書仔細看清楚,都有授權保險公司調閱相關資料了示範條款只是行政指導,根本無法干涉個別契約的效力只要符合附合契約相關內容控制原則,基本上會以所訂契約為準要被保人履行告知義務本來就只是遵守64條規定,你要扯到哪去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9-12-23 12:07:00
哥哥你錯了,第一次體檢資料得利用依據就在個資法與保險法第117條之1,這就是公私法的協力結果,所以這跟保險法第64條、第127條無涉,即使要保書無告知或不在告知範圍,但保險公司因被保人第一次留下的體檢結果,第二次投保時為核保需要,仍得利用第一次的體檢報告。至於受任的體檢機構再次向被保人詢問有無用藥,這是保險公司的委任事項,跟要保書的詢問事項不同,不可混為一談。ps.你的附合契約應是google出來的,不然不會疏漏消保法的定型化契約條款,民法的附合契約跟個資法定型化契約原本就會有競合與優先適用問題,而且這再一次證明現在社會公私法不在涇渭分明,而是協力更正:消保法定型化契約
作者: stdjb (Crazy for you)   2019-12-23 22:38:00
1~135-4是法院在用的,136~178是行政機關監理用的今天上法院會用行政監理機關用的法條來判?公法的要求本來就不干涉私法的效力,照閣下的概念,如果保險金符合實質課稅而被課徵遺產稅,該筆保險金就是遺產囉?體檢機構本來就是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理的範圍本來就不能逾越授權,所以要被保人的據實說明義務不因體檢機構而無限擴張不好意思,我的附合契約是葉教授書裡面寫的附合契約從民法 消保 金消 保險法都有規定但這只是不同法律的主管機關造成的結果,根本就在疊床架屋再者,公法授權調閱相關資料與被保險人的告知義務本屬二事雖然有協力的效果,但大原則就是不相干涉,不能混為一談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9-12-24 02:43:00
S大你真的應該把葉的書好好看清楚!保險法第64條第1項的「據實告知義務」及第126條第1項的「締約前健康檢查」分屬二事,不容混淆。本件問題在: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施以健康檢查後拒絕要約,嗣後以相同被保人再次向相同保險人要保,保險人得否以前次健康檢查所得資訊,婉拒要保?再來你一再稱:受任檢查醫療院所不得向被保人詢問告知事項所無之資訊?這兩個問題答案皆是「可以」,意即與你的答案相反。理由是:依個資法第6條第1、2、6款及保險法第177條之1第1、2項(177-1有個管理辦法自己去查),保險人可以蒐集處理利用的敏感性個資,包括「病歷」、「醫療」、「健康檢查」,所以受任醫療院所所詢問的醫療病史及用藥資訊,保險人自然得利用在核保作業。至於公私法的問題,找本民法總則的書,都會說明法律體系與公私協力,不然依你見解,民法第71條乾脆廢掉好了再說一次,你先去把保險法第64條與第126條及第177條之1看清楚再來如果你想談蒐集利用範圍,也請先看釋603及個資法。至於定型化條款規定是否疊床架屋,請先了解普通法與特別法
作者: stdjb (Crazy for you)   2019-12-24 16:31:00
我認為你可以再把葉教授的書再看一次告知義務跟保險人調查權力兩者實屬二事據實說明義務就是只看64,保險人如何調查是個資法177-1是個資法特別規定而已,授權保險人得調閱資料跟說明義務不要混在一起談民法>消保>金消,民法>保險法,但保險契約都有適用告知義務跟體檢本來就是兩件事,樓主問的也不是再次投保我也沒說不得詢問要保書上所無之資訊,請看仔細我說的是就算要問也必須以書面詢問,口頭詢問不符告知範圍我也沒說不得以前次體檢報告拒保,到底哪生出來的想法?民71舉例來說好了,我不是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私下跟你簽保單,那張保單仍然有效,只是我會受到行政處分而已建議閣下先搞清楚契約法跟業法間的不同,葉教授的書就有寫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9-12-24 18:38:00
欸,S大你又說錯了耶!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業務,是刑事責任不是只有行政裁罰而已耶,而且未經核准經營保險業務卻與他人訂立的保險契約,違反法律禁止規定該契約的效力當然是自始無效,誰跟你說有效的?顯然你連法律行為的一般規定都搞不清楚。再來,我們來談談你所謂的「告知義務」與「保險人的調查義務」;告知義務以書面詢問事項範圍為限,這在保險法第64條文義甚明,應不用多說;惟「保險人調查義務」(s大所稱之調查權力是錯的)係由保險法第62條第2款推導而出,因告知與通知本質上並無不同,是保險人委託體檢之醫生乃係調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此有葉啟洲所著之案例研習修訂五版p147-p149可資參照。又受任人對委任人依民法第540條負有報告義務,受任人應報告事項由契約當事人約定。準此,保險人要求醫師依業務員報告書內容報告,應無不可。原po倒數第二句問:如果過半年後再買國泰醫療險是不是可行,即便再送件,保險公司仍會利用上次體檢報告進行核保作業,不知你一直把64與126混為一談有何意義?民法跟消保、金保、保險法等各法律不是任君挑選,適用上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特別規定優於一般規定,不是都有適用,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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