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診斷書上的休養日期是前後開立的診斷書加起來的日期嗎
還是以最後開立的那一張為主
家人這次車禍住院
出院時有請醫生開立診斷證明,
內有提到需專人照護及休養1個月
滿一個月後,回診時後請醫生延長休養的時間
醫生說 ok ,
但診斷書上還是寫需專人照護及休養1個月,
跟醫生詢問過就是從診斷書開立日起再休養1個月
所以一共是專人照護及休養2個月
但這跟我的印象不同
原本我以為診斷書應該是直接寫 需專人照護1個月及休養2個月
所以我要拿前後2張診斷書跟保險公司理賠嗎?
請問有經驗的網友有這樣的情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