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理賠] 全球XHR「住院醫療費用」理賠問題

作者: Ischolar (happy new year)   2017-09-08 13:36:39
今天公司業務給我回覆了,全球會理賠,不跟我要明細了
我本來想申訴,釐清合約爭議,看來是沒機會了
在這裡感謝幾位網友的建議
由於引起一些爭議,在此我一次說明清楚我的想法
當然這不代表我是正確的,我只是認為保險公司的要求是違反合約的
若最終證明我是錯誤的,我也可以欣然接受
事情是這樣的,在住院期間,我已向業務詢問過申請理賠所需材料
業務回答是:「診斷書、收據」,出院後我立即將資料寄給業務
我有兩個實支,另一家很乾脆就給付了
過了幾天,全球業務傳給我一封理賠通知書
上面說:「特殊材料費暫不給付,若為治療費用,請提供相關明細」
又說:「若為營養針、個人衛生用品等非必要性醫療費用,歉難給付」
我當下的反應是很煩!為什麼當初業務沒跟我說要明細
害我一邊要帶剛初生的嬰兒,一邊還要跑回去請明細
另一方面,我又覺得奇怪為什麼兩家理賠有不同的結果
我想說可能是條款不一樣,所以把條款拿出來看
沒想到一看才發現,全球的要求在條款裡找不到任何根據!
我認為的爭議有兩點
第一,如z大所言,條款裡明確詳列申請理賠文件不包括明細。
所以全球要求在提供明細前暫緩或甚至拒絕理賠是違反條款的
若全球認為我的費用有含非醫療費用,他應該在徵求我的同意
之後去查證。若我不同意,則舉證責任在他,不應以此為理由
拖延或拒絕理賠。
第二,條款第七條第五項,說明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含括「超過
健保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這裡並沒有區分所謂「必要醫療」與
「非必要醫療」。所以,全球拒絕理賠他所認定的「非必要醫療
費用」,我認為是違反條款的。因為「非必要性醫療費用」邏輯
上蘊含「醫療費用」,這代表全球承認這些都屬於「醫療費用」
那麼,根據條款就沒有不給付的道理!
這就是為什麼我說評議會教育失敗的道理,在f大提供的評議書,
評議委員主張「營養針屬於非必要性醫療」,卻結論保險公司毋
須理賠營養針,就是犯了上述的邏輯謬誤。(評議會可能沒注意
到這個問題,因為申請評議人沒有提及這個理由)
有些網友認為我是在硬凹理賠,認為我的作法會造成理賠金額大升,
連帶導致保險費提高。我想說的是,這種金融產品需要以明確的
法律規範,如果跳過法律去談常理,受害的會是我們這種小民,
而非保險公司。而且,台灣社會(即便是政府和公司),常常
跳過法律去談人情道理,結果是導致政府定了一堆爛法律,反正
最後不執行就好。
這其實就是一個好例子。如果全球認為醫療費用有被浮濫申報的
可能,當初條款就應該寫清不理賠非必要性醫療項目,且申請理
賠時需檢附明細。而不是事後才用不符合條款的方式進行補救。
我的業務跟我說這是全球的內規。但是,他們公司內規為什麼要我
遵守呢?我才是遵守規則的人。希望大家不要再覺得提供明細是
被保險人的責任,碰到類似的情況可以跟保險公司據條款力爭。
作者: frank2411 (Frank)   2017-09-08 14:22:00
內規,意思是他會對所有人都要求明細,除非自己提異議,我們一般小民可沒時間陪大公司玩啊,感謝大大的分享
作者: mimi1010 (心願便利貼)   2017-09-08 14:27:00
全球能在照會要明細後被妳爭取不用給,想必花了不少心力也提供我們做紀錄做為爭取的例子。或許金額不大給予融通學個經驗以後要申請,這次沒看明細而賠的公司不代表下次不給明細會賠下來,可能更強硬唷!畢竟全球理賠員很nice
作者: sorawang   2017-09-08 14:38:00
看來全球也有駐版人員嗎XDD,感謝原po分享後續處理結果
作者: Ischolar (happy new year)   2017-09-08 15:01:00
其實也感謝我的業務有幫我去詢問,我其實只向他反應我的顧慮。雖然我真的打算下週一就提起申訴了 XD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7-09-08 15:04:00
要求超過條款規定,原本就不應該了。就如跟房東訂立租約後,房東卻要求條款所無的要求,無論是否只是舉手之勞,但造成另一方當事人額外不必要負擔就是不必理會。權利從來都不是從天而降,都是鬥爭而來,無論公民權利、私法關係,如果一方都只是默默的吃下,另一方只會更無理的踐踏。如果有機會,建議各位去書局翻一下王澤鑑民法總則的序言,原po並非無理取鬧,他只是爭取應得的權利。至於某某公司後續如何如何?一來我認為不會如此,二來若繼續如此,保戶若能堅持爭取合理權利,從而去改變某某公司,或者某某公司將被淘汰。對某事可以不理解,但若不去發掘真相反而要求他人不可爭取權利是很可悲的,猶記得當年關廠工人在北車跳軌,月台上因此搭不上車人的嘴臉,今日所種之因因,他日必嚐其果。抱歉,離題了
作者: ecologi (人生可憫)   2017-09-08 15:36:00
第一,條款沒要求明細,站在保戶的立場,要堅持不提供是有所依據,但別忽略了理賠應檢具的文件,不是只有業務所說的「診斷書、收據」兩項,扣掉理賠申請書、保單,還有共四項,我想全球應該也沒有全部都要求,像mimi大說的,全球理賠員很nice這應該從業人員都是有感的。第二,原PO一直執著於條款沒有定義何謂「非必要醫療」,但【除外條款】裡列舉的多項不賠費用,有仔細了解過嗎?若有,就不會說出只要是「醫療費用」都要賠的話,這才是關鍵所在。若要評斷別人是跳過法律去談人情,建議可先反求諸己。營養針若有施打的必要性,可以請醫師在診斷證明書上註明,並不是不能賠,但也不是像原PO認為的一定要賠,若甚麼都要講求於法有據的話。保險公司有「嚴格」的一面,也有方便行事的一面,個人不認為要一面倒的認為,彼此一定是站在對立面。法不容情、法不外乎人情,這兩者若只能擇一,選擇後者的可能會是較大多數,這是其來有自的,並不是消極,再說法律本來就是人訂的、永遠都有修改空間,至於怎麼衡量就要靠智慧。
作者: Ischolar (happy new year)   2017-09-08 16:25:00
當人情勝過法律時,才會發生會吵的才有糖吃的的情況。更何況我不知道這裡談人情的意義是什麼,一家大公司去刁難一個產婦是誰不講人情。另外,全球大可以主張某項醫療屬除外責任不予給付,但這不是他的主張。在f大所提及之評議書,除疤膠屬除外責任不予給付,這很合理。但對於營養針,是沒有被納入是除外責任的,所以我認為不給付不合理
作者: ecologi (人生可憫)   2017-09-08 16:36:00
您一下子要它照法律來,一下子又說不講人情,把人都搞混
作者: scott2009 (紅土芽莊單品香)   2017-09-08 16:36:00
當年那些對臥軌工人說壓過去我們要回家的旅客不知道今
作者: ecologi (人生可憫)   2017-09-08 16:41:00
除外條款是寫關於何種目的,當然沒有寫營養針呀 @@
作者: wayn2008 (松鼠)   2017-09-08 16:44:00
是請你去了解為什麼那些被列入除外責任的原因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7-09-08 16:47:00
條款是保險公司訂的,而今是保險公司不照條款加諸不必要負擔給受益人,原po何錯之有?e大護航到也太過了,連什麼法不外乎人情、法律是人定的鬼扯都出來了,如果是這樣,那麻煩請改保險公司宣佈他家客戶不適用保險法64、127好了。對就對,不對就不對,人都會犯錯,改進就好了,鬼扯什麼這根本就還不涉除外責任,本樓真的是照妖鏡,我真想知道,如果本件發生在三商、國泰、南山,會有怎樣的言論XD,其實找一下板上理賠文章就可以猜到了
作者: ecologi (人生可憫)   2017-09-08 16:57:00
對於z大的批評,個人不苟同,也不予評論,但遣詞用字若涉及人身攻擊,我保留我的權力。舉臥軌的例子會比較弔詭,以法不容情,一碼歸一碼的作法,可能就先抓起來了吧(當然不能壓過去 @@),法不外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7-09-08 16:58:00
那裡涉及人身攻擊?
作者: ecologi (人生可憫)   2017-09-08 16:58:00
人情反而可適用於此例子,我並非無的放矢。但原PO在這邊並無觸法或妨礙到他人,舉此例差較遠了。用激烈的文字,只會得到激烈的回應,這已經反映在本系列推文上了,個人不認同也不想陷入,敬謝不敏!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7-09-08 17:04:00
關廠工人案舉例是因為爭取權益、退無可退後的公民不服從,但我很抱歉離題。但加諸條款所無負擔給受益人就是錯的。保險契約係典型定型化契約,牽扯到法不外乎人情就是鬼扯,在此引用一起讀判決網站內容https://casebf.com/2017/08/18/accident/對於保險契約舉證責任分配的內容關廠工人臥軌犯法嗎?呵呵而且對照前文某些人所回覆內容,對比那些在月台上的旅客,情雖不同然理卻相同
作者: ecologi (人生可憫)   2017-09-08 17:17:00
臥軌不犯法嗎?呵呵回到原PO一開始的發文,執著點並不在於誰提供明細,而是他認為保險公司不需要看明細、要全部買單!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7-09-08 17:22:00
你知道什麼叫阻卻違法事由?何謂超阻卻違法事由嗎?事實上從條款觀之,原po根本不需提供明細,不然你說看看依那一條條款需要提供明細?
作者: ecologi (人生可憫)   2017-09-08 17:23:00
除外責任才是重點,z大卻說不涉及。z大所說的權益,跟原PO要的權益,就我看來是南轅北轍、見樹不見林,因為保戶要不要自己提供明細根本不是原PO的重點!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7-09-08 17:24:00
那裡南轅北轍?請說不然重點是什麼?原po認為他無義務提供明細,保險公司若認為不提供明細則不予理賠為無理由,若保險公司自行調查後提出反證有條款上不理賠事由,他接受。是我誤解了還是你誤解了?解決了受益人提供明細是否必要後,才是涉及除外不保事項判斷,這叫程序正義
作者: ecologi (人生可憫)   2017-09-08 17:34:00
一個追求果,一個講因,是謂南轅北轍。z大可先釐清,原PO說除外條款裡沒寫到營養針不賠,是否有誤解。是不是阻卻違法事由,不是現場的執法者判定的,是犯、或是不犯法,都是問號。
作者: mimi1010 (心願便利貼)   2017-09-08 17:44:00
回到營養針!據經驗,某些重大疾病治療輔助必要,這能賠像癌末病人或化療在住院期間施打高蛋白營養針,是有賠的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7-09-08 17:57:00
呵呵,阻卻與超阻卻很容易找。再來談子癇症,該疾病為條款除外責任第13條第二項明定之例外,因此,子癇症是為保險公司條款所明定所該負的理賠責任。保戶因該疾病就診治療即適用條款各項保險金給付。而究竟諸如營養針等是否為治療該疾病之必要,如前篇h大所言,標準在於「合理、必要」,而是否符合條款第七條所為「醫師指示用藥及處方藥」?依健保給付規定第三節「代謝及營養劑」規定,很難不認為營養針非指示用藥即處方用藥我認為要區分營養食品或營養劑才是重點向m大所說的白蛋白,很多患者未達給付標準,但醫生仍建議施打,此情況下醫療實支應該是要給付的未達健保給付標準話說,我認爲手術後的美容膠帶防沾黏紗布也該理賠耶
作者: hank0624 (不用錢的保險最貴)   2017-09-08 19:18:00
美容膠帶 依個案理賠喔,對了,是要看人處理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7-09-08 19:23:00
樓上跑出來幹嘛?
作者: hank0624 (不用錢的保險最貴)   2017-09-08 19:32:00
我出來 嚇人的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7-09-08 19:41:00
XD
作者: Ischolar (happy new year)   2017-09-08 20:52:00
我一個升斗小民要求一家大公司按照他自己訂的條款,有何不講人情?請問我要跟全球講什麼人情?我主張全球應全額給付材料費,全球也可以主張不同之見解,大家上申議會。是全球自己放棄。我只是一個小人物,沒本事凹一家大公司。
作者: hank0624 (不用錢的保險最貴)   2017-09-08 21:00:00
套一句恩師的話保險人 有善盡理賠職責,因為那是別人的錢。但 普遍保險人都認為是自己的錢。 用宏觀角度來看
作者: chenli19 (曼特寧)   2017-09-09 00:31:00
非必要性醫療費用邏輯上蘊含醫療費用,所以什麼都要賠,這是什麼鬼?那是不是請工讀生算理賠金就好了,妳邏輯鐵定死當,怎麼沒人說破,這麼客氣是要善盡理賠職責啊,亂賠的話誰要繳保費呀
作者: scott2009 (紅土芽莊單品香)   2017-09-09 09:26:00
都認定保戶會詐保大數據下保險人難道不會詐賠?
作者: Ischolar (happy new year)   2017-09-09 13:33:00
我邏輯死當,等你修我的邏輯課看誰被當
作者: pumpkinyeh (非你莫屬)   2017-09-09 23:16:00
我覺得這板很弔詭的是,每當有保戶要依照契約條款主張權利時,往往會有人跳出來指責,但總是會扯一些莫名其妙摸不著頭緒無法理解的說詞,哈哈,所以板大不用太在意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7-09-10 01:59:00
去翻XHR條款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條,再想想原po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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