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關於掛名招攬的問題

作者: GRAYGHOST (灰色幽靈)   2016-05-28 16:35:47
請問:
我朋友七年前跟業務員B買了投資型保單,
朋友因為信任業務員B而從未仔細注意過內容,
直到最近有人幫他做保單整理時才發現,
保單資料上的業務員不是B,而是B的主管A,
但是朋友從來不知道這件事,
也根本不認識A更別說看過他或接過他的電話,
朋友因而感覺被騙。
後來聽說在法規上這樣可以主張保單無效所以打電話去保險公司申訴,
保險公司說這件是透過保險經紀人投保,
而經紀人公司不願提供當時的任何資料,
所以保險公司也無可奈可,
建議我們去向金融評議中心申訴。
日前金融評議中心發函來要我們提供
1.認為該保單無效的法律上的理由
2.要求我們提供舉證
請問我們該如何針對這樣的狀況進行說明及舉證?
作者: abcccbbs (保險經紀人業務副理)   2016-05-28 17:20:00
我前幾天去超商買果汁,喝了一半後才發現它有加蔗糖,害我感覺被騙了,可是我拿去找店長理論,他不讓我退貨,請問各位可以教我如何舉證 我這次購買無效嗎?我只不過是沒看內容阿 相信他是純果汁 哀...痾.... 回錯篇了 .... 別理我喔 ..... ob'_'ov
作者: hank0624 (不用錢的保險最貴)   2016-05-28 17:25:00
是不是 虧損?
作者: tellerkk (kk)   2016-05-28 17:35:00
如果直接解約仍有賺錢,應該不會想主張無效
作者: AaronKwok (A.K.)   2016-05-28 17:42:00
很明顯是賠了錢所以想主張無效..XD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6-05-28 18:26:00
樓上某些人的回應實在不厚道,原po自有其請求權。若如原po所述為真,該保單係借名招攬,自得主張該契約自始無效,並要求損害賠償。一樓的案例如果超商或該商品訴求是純果汁無添加,消費者無論喝一半或全喝完,都得主張廣告不實請求返還價金,至於如何舉證,依消保法消費爭議舉證責任在企業經營者,不用消費者擔心啊,抱歉,漏看一樓是回錯樓。回保險點:保經業務員自稱或讓人以為是保險經紀人,一樣也是有罰則的呦
作者: hank0624 (不用錢的保險最貴)   2016-05-28 18:35:00
請問 該保單係借名招攬,自得主張該契約自始無效依據何在?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6-05-28 18:38:00
業管3、6、15、19投保管3
作者: hank0624 (不用錢的保險最貴)   2016-05-28 19:02:00
業管? 投保管?說明舉證 真的難....
作者: huabandd (我是阿肥巴你頭)   2016-05-28 19:18:00
https://www.foi.org.tw/Article.aspx?Lang=1&Arti=196&Role=2評議中心的案例,如果對方沒有看過被掛名的業務員,就是未親見親簽舉證嘛,大概就比較難了,不過可以向該公司反映,一般來說都會懲處http://www.rmim.com.tw/news-detail-120雖未親晤,但取得書面同意,要主張保單自始無效可能有點困難但是我想業務員的懲處是少不了的
作者: hank0624 (不用錢的保險最貴)   2016-05-28 19:27:00
支持 huabandd 看法換個方法問 有賺錢 會來主張保單無效嗎?聽說在法規上這樣可以主張保單無效是哪一條? 我只知道105 107 為特別生效要件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6-05-28 19:33:00
應該以實質招攬未獲公司授權,非借名親晤問題。hank你倒是說說你的看法比較實際
作者: hank0624 (不用錢的保險最貴)   2016-05-28 19:35:00
無效有無效的法定事由你講的 業管3、6、15、19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是 不拘束契約當事人再來 保險法或其他法令哪邊有寫? 借名招攬 無效?某人本來不懂,給他講他就懂了,這樣不值錢最後一問原PO的 請求權基礎 何在?最後一問 : 原PO的請求權基礎 何在?
作者: GRAYGHOST (灰色幽靈)   2016-05-28 20:31:00
根據朋友的說法,當初業務員B在介紹的時候,保證-9%時會協助停損,尋找新標的。但是B後來沒有做了,也沒有人在管理,某一年客戶發現已經-30%了,決定去解約,結果被協助的人員說服,改成買其他的標的。到這邊朋友都還是不知道保單的業務員寫的是A,後來又過了兩三年,最近一位業務員幫朋友檢視保單,過程中問到所以你的業務員是A嗎?客戶才發現原來不太對勁,於是跟壽險公司聯絡後來拖了很久A才出面,表示說當時B因為沒有投資型證照所以才會最後把名字掛在A底下。那如果就這樣的狀況,也就是說B是在根本沒有證照的情況下進行說明講解加販售,然後也完全沒有告知的情況下就擅自把保單交給A管理,A也自始至終沒有出現過或聯繫過,直到東窗事發。甚至還多讓朋友簽了幾分空白文件,後來擅自讓A去使用做契變使用,也都沒有告知朋友,是到了現在跟公司要求文件看能不能作為佐證的時候才出現的契變書,而且仔細看還會發現上面的業務員A的簽名筆跡張張不同...當然後面幾件事情跟原文又是後話了。的確如同上面幾位說的,朋友的確是虧損了,但是本來是接受的,所以才答應協助的人在兩三年前改成投資其他標的。但是這次是因為發現了這個掛名的狀況,感覺很不好,才決定跟保險公司申訴。對了,上述協助處理的人不是A也不是B,以上。先在此謝過以上幾位的討論。
作者: hank0624 (不用錢的保險最貴)   2016-05-28 21:03:00
舉證的繁瑣....難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6-05-29 17:04:00
若我為原po所述主角,我可主張如下:一.契約撤銷,自始無效。1.該保險契約係由無登錄證無招攬資格業務員招攬,該業務員與oo保險/保經公司為僱佣/承攬關係,依保險法第8-1條與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4條規定專為oo公司從事保險招攬之人,依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業務員非依本規則辦理登錄,領得登錄證,不得為其所屬公司招攬保險;該業務員取得人身保險登錄證並登錄於其所屬保險/保經公司,自應瞭解非取得該種商品招攬資格,否則不得為其招攬之規O定。2.該員為貪圖佣金所得,非但未依該管規則第六條主動出示登錄證告知其被授權範圍之規定,並以擁有投資型商品招攬資格之意思表示,向本人招攬該投資型商品。3.本人深知非向合法金融機構與合格從業人員往來,不受相關法律保障;然,該業務員利用已取得人身保險資格登錄於oo公司之名義,並與本人間情誼與信任,該業務為自己佣金所得之目的,以虛偽意思表示向本人招攬其未被授權招攬之商品,應為詐欺之故意;本人得依民法第92條規定,主張契約撤銷。二.損害賠償。.....損害賠償我就不打了,很多判例可搜尋。hank你倒是說說看不得主張理由反倒是第92條時效,發現被詐欺起算一年內,保單回條會是很麻煩的一件事
作者: hank0624 (不用錢的保險最貴)   2016-05-29 17:41:00
是判例 還是判決?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6-05-29 17:45:00
人生很多事沒有標準答案,法律,也是
作者: hank0624 (不用錢的保險最貴)   2016-05-29 17:46:00
真強,辛苦打字的一篇申訴函原PO的朋友 真要謝謝你了但不一定能順利圓滿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6-05-29 17:57:00
另外,保險業招攬與核保辦法也有禁止非取得招攬資格禁止招攬與掛名招攬的規定
作者: GRAYGHOST (灰色幽靈)   2016-05-29 21:12:00
再次深深感謝如此詳細的回覆,非常感謝!!!
作者: beriaura (beriaura)   2016-05-30 19:54:00
既然明知道走到法院沒有標準答案,又何苦走到法院...在搜尋判例/判決的途中,必然可看到許多前人成功/失敗這種想要取回所有保費的例子也是一樣的題外話,若真的有打算申訴,建議這篇刪文若推文中的說法屬實,那裡面有會有保費可不退的爭議點若當時的業務有看到,想必會跑來備份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6-05-30 21:04:00
明明寫法律沒有標準答案,你可以擴張到法院沒有標準答案,god!
作者: beriaura (beriaura)   2016-05-30 21:09:00
那法院有標準答案嗎?不知道法院裁量的依據是什麼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6-05-30 21:19:00
請詳讀各種訴訟法、法緒、法學方法、憲法、行政法、大法官解釋
作者: beriaura (beriaura)   2016-05-30 21:22:00
那這些東西有標準答案嗎?這些東西是法院裁量的依據嗎?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6-05-30 21:23:00
請詳細閱讀之!
作者: beriaura (beriaura)   2016-05-30 21:28:00
沒關係,我懂了依據現在新聞幾乎都可看出,當不正面回應的答案...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6-05-30 21:32:00
哈哈,你少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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