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醫療限額保險金的給付
第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受傷害,自意外
傷害事故發生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
過全民健康保
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限額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
被保險人之治
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傷害醫療限額。
若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診
療者,致各項
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 70%給付,惟
仍以前述保險
金條款約定之限額為限。
所以想請教一下各位前輩 如果 我因意外事故 於一百八十天內 已經領完上限的理賠
超過一百八十天的部份 一樣是算在上限的額度裡 而不是重新計算是嗎?
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