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版上的各位先進
之前學校接到一份文 關於「團體旅遊平安保險」
內容大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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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16條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或其家屬。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債務人。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保險法第17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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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樣說起來 學校辦理校外活動(比如帶隊參訪...)
是不是就不用幫學生保旅平險 因為保了 也是沒有效力
只能依靠學生原有的 學生團體平安保險了
以上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