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為了投保,特別請人詢問友邦人壽,針對延續條款回覆如下:
長年期主契約:係指超過一年以上之終身型及定期型商品 (EX:10年期定期壽險)
簡單說,如果主約買友邦人壽的10年期定期壽險,配隨便一個附約,
就算主約期滿,附約依據延續條款的批註,如要保人仍持續繳納保費
時,保險人即友邦人壽就必須繼續承擔原先附約之保險事故。
附件說明(友邦人壽回我得內容):
【 友邦人壽一年期附約延續批註條款(YRE)的適用範圍說明】
本附約依附之主契約,於有效期間內,且於民國103年01月14日起發生:
1. 長年期主契約保險期間屆滿、
2. 一年期主契約已屆滿最高續保保險年齡、
3. 主契約累計給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給付上限而終止,或
4. 主契約被保險人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下列情形致主契約終止時,本附約之其他被
保險人得依本批註條款之約定延續本附約之效力:
一、身故。
二、致成主契約條款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
三、於主契約約定之各疾病等待期間後罹患該契約條款所約定之「重大疾病」、「特定傷
病」或「癌症疾病」。
四、已領取「生命末期保險金」。
本附約依附之主契約,於有效期間內,且於民國103年01月14日起發生:
1. 長年期主契約保險期間屆滿、
2. 一年期主契約已屆滿最高續保保險年齡、
3. 主契約累計給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給付上限而終止,或
4. 主契約被保險人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下列情形致主契約終止時,本附約得依本批
註條款之約定延續其效力:
一、致成主契約條款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
二、於主契約約定之各疾病等待期間後罹患該契約條款所約定之「重大疾病」、「特定傷
病」或「癌症疾病」。
三、已領取「生命末期保險金」。
【備註】
1. 長年期主契約:係指超過一年以上之終身型及定期型商品 (EX:10年期定期壽險)
2. 屆滿:係指滿期(期滿)、到期
3. 「適用」的保單狀態:減額繳清 (除友邦人壽金安心個人傷害保險附約外)
「不適用」的保單狀態:終止(解約) / 停效 / 展期定期
4. 適用的附約商品:請詳附表一 (未來其他適用的商品均於各商品條款中載明)
附表一:
本公司指定之附約
友邦人壽友安一年定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附約
友邦人壽溫馨醫靠住院日額健康保險附約
友邦人壽金安心個人傷害保險附約
友邦人壽友備無患一年定期保險附約
友邦人壽十一助行殘廢照顧保險附約
5. 附約延續之期間:以附表二所列者為限。
附表二:
附約型態
附約延續之最長期間
一年期附約
保證續保
至被保險人最高續保年齡。
非保證續保
至被保險人最高續保年齡,但以本公司同意續保者為限。
6. 為民國103年01月14日前所附加附表一所列之附約均適用延續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