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保險DM與保單條例對照

作者: dreamliar (夢)   2014-05-20 23:51:50
→ wangseja:請dreamliar板友發文一篇說明"至少條款沒要求要附理由" 05/20 12:44
→ wangseja:因有檢舉護航產險公司意外險之嫌 謝謝 05/20 12:44
→ wangseja:針對「而且終止可不附理由。(至少條款沒要求要附理由)」 05/20 12:46
→ wangseja:的部分多著墨說明之 05/20 12:47
→ wangseja:第二句更正為「護航壽險公司」 05/20 13:04
原文:
推 dreamliar:以十全大補為例,公司端的契約終止權定義跟壽險相較,少 05/20 00:07
推 dreamliar:了明確性格,更沒有續約條款相關規範。 05/20 00:09
→ dreamliar:壽險端大部分保險公司的附約終止權,明文在職業變更為拒 05/20 00:10
→ dreamliar:保職業時,才能由保險公司端拒保。 05/20 00:11
→ dreamliar:光這點,產險端的續約就取決於保險公司的態度。而且終止 05/20 00:12
→ dreamliar:可不附理由。(至少條款沒要求要附理由) 05/20 00:12
理由說明如下:
一、我已經定義以「十全大補」為例,目前產險公司我只知道富邦產險有個意外險商品叫
十全大補,合先敘明。
二、P041-富邦產物傷害保險(個人暨家庭型)【主要給付項目:死亡及殘廢】(101版)
第十一條 契約的終止及撤銷權
第二項:
本公司終止契約者,應於終止日前十五日書面通知要保人,本公司終止契約後應返還之
未滿期保險費應按日數比例計算,並於終止生效日前給付。
第十二條 職業或職務變更之通知
第二項但書
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
通知後得終止契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VS
富邦人壽傷害保險附約(ADC)
【附約的終止】
第 十五 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附約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被保險人非因本契約第七條所載之保險事故身故時,如有未滿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應
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如尚未期滿,其效力持續至當期已繳保費期間屆滿時終止

一、要保人申請終止主契約時。
二、要保人申請主契約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時。
【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第 十六 條
第二項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時,本公司於接到
通知後,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
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本附
約,並按日計算退還該未滿期保險費。
三、十全大補和ADC都有職業變更的通知義務,保險公司亦都有因屬拒保範圍,而終止契約
的主動權限。
壽險端,我認為具有明確性格是因為ADC第15條僅賦予要保人終止契約或變更主契約
為減額繳清或展期定期保險時,保險公司才能被動終止該附約。
產險端,我認為相較於壽險少了明確性格,是因為十全大補第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
「...應於終止日前十五日書面通知要保人...」,僅規定「書面通知」主動終止契約
的意思表示,並無自我拘束要附理由。有沒有要求附理由說明,這在法律上,非常重
要,不是說有「書面通知」就一定要附理由,請試想收過的行政機關公文函覆、存證
信函吧!
(別連這個,都要檢舉,還要我多著墨)
承上所述,在條款明文規範下,產險公司除在職業變更為拒保範圍而行使終止契約
主動權外,仍舊有可能因其他理由主動為終止契約的書面意思表示,但需不需要附
理由呢?
不好意思,條款沒要求。
再者,為何這樣我就可以覺得壽險比較有明確性格?因為保險公司主動終止權僅限於
職業變更的類別為拒保範圍,其他終止附約的啟動權限都在要保人身上,保險公司只
能被動因符合條款規定而終止。這樣總比產險的十全大補明確多了吧?
四、自動續約問題
十全大補的原始條款並無續約相關規範,而是需要勾選附加自動續約始能享有一些保
障。
富邦產物傷害保險自動續約附加條款
第三條 續約之限制
遇有下列情況,本公司不再辦理自動續約:
一、要保人終止本附加條款。
二、被保險人之職業變更。
三、主保險契約及其附加條款、附加險之費率變動。
四、增加已投保傷害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或新簽訂其他傷害保險契約。
五、本公司不欲依原承保條件續保者。
前項第三款經要保人同意者不在此限,第四款經本公司同意者不在此限。
因為這個自動續約條款,所以可以說把原本十全大補條款的主動終止權明確化,但
是麻煩請看第三款和第五款:
「主保險契約及其附加條款、附加險之費率變動」、「本公司不欲依原承保條件續保者
。」
當損率提高,或要被保人理賠異常時,產險公司用這兩款就能拒絕續保,不是嗎?
以上說明完成。
以下為個人碎念:
原來現在檢舉這麼容易?
我對意外險的認知是先壽險後產險,哪裡偏頗壽險公司?
出發點不就是為客戶利益優先?
我有說出:產險公司都不要投保嗎?
連客觀比較都不行了,那版上一堆認為日額型醫療險比實支實付型醫療險還沒CP值的,
是不是都要來一篇闡述個人心得或看法,並附上條款好了?
我只是擔不起客戶的任何風損和理賠時出問題的指責,我這樣的認知無法說全錯或偏頗吧?
至少我推文都還有簡略說明。
可是今天檢舉的人呢?
可以都不附任何理由,就讓別人還要花時間替他找資料嗎?
作者: someoneelse ( )   2014-05-21 00:05:00
日額型VS實支型 我有種中槍的感覺XD
作者: dreamliar (夢)   2014-05-21 00:08:00
someoneelse 大,若您不嫌棄,麻煩您一下吧XDD(推坑)
作者: someoneelse ( )   2014-05-21 00:10:00
有點忘記之前是哪篇文章有討論不少
作者: wangseja (閣樓上的王子)   2014-05-21 00:11:00
其實我比較好奇是保險法的大架構(總則)下 現行產壽險條款或附加條款之說明為何有分歧感謝分享
作者: beriaura (beriaura)   2014-05-21 00:12:00
ADC的續保條件為經公司同意並收取保費已這點來說,似乎沒有特別限制才是不過,這篇提供了一個很特別的解讀方向 XD
作者: dreamliar (夢)   2014-05-21 00:19:00
beriaura 只是純就條款結構來討論,實務有啥作法再說吧wangseja 版主 那個就麻煩您了XD
作者: beriaura (beriaura)   2014-05-21 00:24:00
這大概跟減額繳清一樣吧我不能終止你,但我可以拒絕續保 XD根本類似玩法
作者: dreamliar (夢)   2014-05-21 00:41:00
再講下去,就太恐怖了~
作者: mcintyre (0+9+1+9+2+7+1+1+8+1)   2014-05-21 12:03:00
在怎麼規劃,理賠上都會例外的狀況發生壽險端與產險端續保的程序不同,因此只用條款來看並不太對
作者: MrE (願深愛過的人平安)   2014-05-21 18:39:00
請問程序不同的差異在哪裡呢?看條款不太對還要看什麼?
作者: mcintyre (0+9+1+9+2+7+1+1+8+1)   2014-05-21 23:37:00
各家核保規則
作者: dreamliar (夢)   2014-05-21 23:42:00
核保規則,那要不要歷屆核保規則&保全規則都參考好了mcintyre 大,我上篇文章有推文求救關於意外險的替代規劃方式,麻煩您解說一下吧,我認真好奇。
作者: mcintyre (0+9+1+9+2+7+1+1+8+1)   2014-05-22 01:02:00
大部分產險公司意外險續保時,會再核保一次,因此若該年度又投保其他保險公司的意外險,超過該家核保規則的規定就不會給續保,但壽險端意外險附約並無此機制因此僅以條款來看本就太正確,至於意外險怎麼規劃基本上可以以團保為主不
作者: dreamliar (夢)   2014-05-23 02:24:00
假如是團保,說穿了還是意外險,搭了一些東西。續保,還要看公司的談判能力和承保公司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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