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22k大復活,小草們該嚐嚐當年七年級的

作者: korzen (GuitarKai)   2024-04-30 14:11:57
作為一個有實際在hiring的小主管,來講一下資方的看法
先不討論這個法條跟勞基法的搭配,單純討論試用期在這法條前後的玩法
在沒有試用期法條時,試用期契約內容須由雇主與勞工共同約定
且任何試用期員工都視同正式員工,代表你跟公司約定的條例不得抵觸勞基法
什麼幾天未達標就要無資遣走人、什麼規定沒達到就砍薪砍假,通通都是違法可以檢舉
勞工也可以憑個人能力去跟有試用期規定的公司談契約,能從各個不同試用期規定的職缺中,去篩選企業的組織文化
藉此判斷該企業究竟是需要相當適性的員工才搞試用期制度、還是單純想找免洗碗筷
如果試用期法條通過,有了中央一致的規定後,因相關條例多半會是以「最低限制」為出發點
所以對資方來說,就是大家都有公版可以抄了,而且全部都照最低限制走
能少給就少給、能要求就要求,反正都是照中央法規來,你勞工沒資格跟我喊價,大多企業的試用規定也將漸漸趨於一致化
而我只要在某些地方加一點蔥(ex.我給83%試用薪水),就能展現出「我比別人重視你」
作為一個需要為公司預算煩惱的職位來說,這條要能過那是真的省了很多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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