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民眾黨 徒具形式的兩岸監督條例草案

作者: rwhung (畫一隻雞)   2024-03-29 06:39:27
民眾黨 (尤其是黄國昌)
罵了民進黨打 假球很久的兩岸監督條例
黃國昌委員在選前不斷的說
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欺騙台灣社會
日前 黃國昌委員完成了
《兩岸締結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擬案, 並送到了立法院
今天要付委審查,
草案已經出現在立法院網站
https://ppg.ly.gov.tw/ppg/bills/latest-yuan-announcements/202110025220000/
details
PDF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7/LCEWA01_110107_
00175.pdf
https://reurl.cc/rrmb8y
(PDF 縮網址)
打開草案內容,果然 不負我的期望
那個有政治良心、道德感 的黃國昌果然是消息了
只剩 求同存異的 藍國昌了
相較過去在 時代力量的版本
https://reurl.cc/g4Ob87
「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草案」
國昌委員 不但拿掉了 這個具有 兩國論 精神的草案名稱
2016年時的黃國昌
「我國」指的就是「中華民國」,強調主權意識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捨棄兩岸用語,將「中華人民共和國」
放入名稱當中,並以「我國」代稱中華民國,
強調2300萬的台灣人民形成的主權,與中國本來就是不同的主權。
而且還拿掉了 過去相當重要的 第 16、21條的內容
第十六條 (協議之審議與備查)
兩國協議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
法律規定之事項者,協議締結機關應於協議
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
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
規定之事項者,協議締結機關應於協議簽署
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
備查。
前項備查,經立法委員十五人以上連署
或附議,院會應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確
認協議之內容並無違背法律,亦未涉及法律
之修正或原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
立法院各委員會依前項規定審查兩國協
議之備查,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
成之;逾期未能完成確認者,視為已將備查
轉為審議。
第一項之備查案,得由立法院決議,逕
行轉為審議。
第二十一條 (政治性協議之公民投票)
涉及建立軍事互信機制、結束敵對狀態、
安排階段性或終局性政治解決、劃定或分
享疆界、決定我國在國際上之代表或地位,
及其他可能影響我國主權之兩國協議,須有
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
之三之同意,再依公民投票法之程序,辦理
全國性公民投票,由我國選舉人投票複決,
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始為通過

雖然說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已經訂有門檻了
但民眾黨 這個版本,怎麼連門檻都不願意提
我覺得黃國昌提了這個草案
已經是
背叛太陽花 當初的精神了
不知道其他人怎麼看…
不知道太陽花時期的那些人,看到這個版本會不會吐血…
現在的國昌,會怎麼評價 2014年的黃國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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