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ouiswei1986 (禪寶寶)》之銘言:
: 小弟不是相關專業人員,如果有錯歡迎大家討論。
: 抓了一下貪汙的要件:
: 1.要是公務員
: 2.明知道是在做不法圖利故意為之
: 3.自己或他人獲得利益
: 首先立委到底算不算是公務員,
: 好像有些時候算有些時候又不算?
廣義公務人員是刑法第十條第二項
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狹義公務人員是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四條
一、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
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
二、前項公務人員不包括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
簡單說, 只有依法任用的專任人員, 其身分才是無時無刻都是公務員
民選公職、政務人員、公立學校或醫院老師教授醫生
是否為公務員是看其行為是否為依法從事公務
比方說, 公立醫院醫生看病人收紅包, 或是醫生被派任當藥審會委員審核藥價收回扣
這個就是在執行公務, 是貪汙
但像柯文哲MG149要求廠商捐款, 就不被認為是執行公務, 沒有公務員身分, 不是貪汙
: 第二點如果她能證明她是照以前的做法,
: 又或者有哪裡的條文能說明助理薪水可以由立委分配,
: 那也可以解釋無故意不法的意圖。
: 第三點,這些錢有進她的口袋嗎?
: 如果只是公積金,這公積金又真的是公務支用,
: 最多最多偽造文書而已吧?
這個部分要分幾個層次討論
聽說高虹安現在要用大水庫理論答辯
大水庫理論的關鍵就是來源要合法, 然後支出部分要大於來源
首先, 來源是不是合法, 這部分就是要證明有些捐出的薪資是浮報的
只要來源不合法, 大水庫理論就不會成立
但這部分很難成立
因為過去慣例上, 只要不是完全沒作事就不會認定是人頭
然後助理加班的部分也是由委員自己判定時數
其次, 薪水領出來, 究竟是全額發放後捐款, 還是其實是委員扣下部分
如果認定是全額發放後自願捐款, 那整案大概就沒問題
但如果是認定委員扣下部分, 這部分就涉及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偽造文書罪
也就是一般說的類似案件大多只構成偽造文書
第三, 如果公積金有部分認定是委員扣下的公款挪用
那麼這些公款到底是流入私人使用或是公務, 就有大水庫理論適用空間
如果用在公務上的費用大於挪用的公款, 那依照大水庫理論就沒有貪汙
反之, 用在公務上的費用小於挪用公款, 有部分公款流入私人使用, 就有貪污問題
不過大水庫理論並不是所有法官都會認同就是了
: 頂多說她拿去買餐或小東西,後續也有回補,
: 立委誤餐或因為行程需要買一些臨時東西,也合理吧?
: 從上面來說我覺得高被判貪汙的可能不高,
: 但我也不是專業,大家怎麼看呢?
: 友善討論,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