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講結論:黃珊珊的說法應該比莊人祥正確。
從兩方說法我們可以推論幾件事:
第一,如果莊人祥是對的,那麼北市衛生局科員不需要被懲處、黃世傑過關
因為責任在「造冊方」;
第二,如果黃珊珊是對的,那麼到目前為止,台北市負行政責任進行懲處
是對的,因為責任在「接收造冊方及撥補疫苗方」
首先這裡面有一個關鍵細節應該在NIIS系統
https://www.cdc.gov.tw/File/Get/UqR_O5unLLr2ntdVqi76Aw
我們先注意時間點:丁守中事件為二月份造冊,禾馨為五月底。
第一批AZ三月初的時候,「從第一類醫事人員循序施打」,
而且,「疫苗在中央手上」,撥補疫苗單位為疾管署。
有興趣的人可以看PDF檔第45頁,我懶得截圖上傳
https://www.mohw.gov.tw/cp-16-58437-1.html
而丁守中,根據今天記者會內容,為二月份造冊,5/26施打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585059
回過頭去查二月份公布之順位得到下列結果: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102190036.aspx
優先開放1-5類施打
那我們會質疑,丁哪裡是一到五類?依照CDC公布之順序,其實他是。
https://www.cdc.gov.tw/Category/Page/9mcqWyq51P_aYADuh3rTBA
其中第一類包含「醫事及非醫事」。
也就是說,依照二三月分當時狀況,撥補疫苗單位為疾管署,
該醫院造冊上傳NIIS系統,其中包含了丁的健保卡註記類別,是可以檢視的
所以審核單位確實是疾管署。不過也不要苛責疾管署,畢竟這個情況跟
禾馨類似,一般都是相信所方的造冊,但依照台灣公務文化,看來有人會被懲處。
所以大家也不用笑台北市衛生局,到時候疾管署一樣有人要負責,誰呢?
其實丁守中的資格理論上是沒有問題的,他的資格比張顯耀更OK,
比較有問題的反而會是在後面的百人名單,我不相信振興經得起檢視
反過來說,如果振興經不起檢視,那疾管署的鍋又更大了些。
不過還好,罰則上限是兩百萬,,這一案合理處理結果就是類似好心肝,
單一院所上限兩百萬,疾管署有人懲處。當然如果不合理懲處,例如陳其邁
連本人都罰,那就再說。
有以上流程後,再來看禾馨,問題就簡單多了。
首先,審核單位確實是台北市衛生局,因為當時疫苗已經在台北市政府手上
而禾馨案發生了兩個問題,
第一,審核機制鬆散:如果你看了上面NIIS的畫面,你還會覺得是市長的鍋嗎?
有哪個行政首長會去親自看那個畫面審核?如果你覺得是柯文哲的鍋,
那疾管署長就等著下台。
所以當初禾馨案,按照原始流程來看,確實撥補過程是沒問題,問題在審核。
那上級難道沒有責任嗎?有,但很抱歉是行政責任,做到道歉及修正已經
合理了,你覺得不合理是感情問題,不是法律問題。
第二,禾馨暗渡陳倉:禾馨名單中包括醫事檢驗所都被從寬認定
裁罰對象主要為禾膳公司,非一到三類人員。
而為什麼他被裁罰的比好心肝還重?我想主要原因是他分了四到五個院所打
所以一案一罰的情況下,總金額比好心肝大,但看個別金額,其實都幾十萬左右
https://www.cna.com.tw/news/ahel/202106220291.aspx
*原文此段資訊有誤,經版友提醒做修正,詳細討論過程見下方推文
以上是我根據到目前為止的新聞說法儘量推論,
但根據新聞推論永遠會有個盲點就是有些事證是會陸續被揭露才能看清全貌
不過至少我對我的言論負責,不是無腦護航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