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廢,首先,監察院本來就是一個不論實權和虛權都很奇怪的機構
首先,如果不給實權,監察院只能嘴炮不能處罰公務員
那靠妖啊要你何用?
如果給實權也很奇怪
首先公務員懲戒就是司法部門的事
負責審判案件的司法人員,不由行政機構任命,判案效力也無需民意追認
是跟行政、民意三足鼎立的獨立機構
所以說另外給一個成員由行政任命的機構懲罰公務員、民選公職的權力
本身就是行政侵犯司法
然後彈劾?不好意思,這是國會的職權
然後監督國會議員不讓國會專權弄權?
這太流氓了吧
國會議員本身就是公民的代表,是民主的體現
設置一個行政任命的機構監督民意不會太那個嗎?
監督國會的應該是司法和人民才對
所以監察院的設計要嘛是沒用的廢物、要嘛就是一個侵權違反三權分立互相獨立的毒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