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bizer: 可憐阿 01/30 11:39
: → bizer: 罷免還是不要高調與投反對,因為出來投幾乎都是贊成,低於 01/30 11:41
: → bizer: 門檻就贏了 01/30 11:41
有人是不是還活在HTC是手機龍頭的年代???認為不去投票可以有效反對?
選罷法早就修改了,以前是「投票人數過半」,且同意大於不同意。
過去的條文是長這樣:
「罷免案投票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1/2以上
或同意罷免票數未超過有效票數1/2以上者,均為否決」(又被稱為「雙1/2」)
也就是說,只要投票人數不過半就為否決,
在那個時候,反對罷免的最有效作法就是:「不去投票」
因為去投票,萬一變成分母滿足了第一個條件,第二個條件很可能就順手達成了。
但在2016年底通過選罷法修正後,改掉了這個可笑的規定。
現在罷免改成:
同意票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的4分之1以上,且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即可通過。
也就是說,反對罷免卻不去投票,就只是在家等著看「同意罷免有沒過1/4」而已。
韓國瑜跟佛地魔都是這樣玩,結果就是眼睜睜看著同意票過1/4門檻,慘遭罷免。
黃捷(應該)是第一個因應選罷法新制,選擇正面直球對決的人。
事實上因應2016修法,本來就應該是這樣,
因為反對罷免去投票也不會提高罷免成功的機會(那是舊制才把反對票也算進門檻分母),
但反對罷免不去投票,萬一同意票過1/4,就是完全不作抵抗給人罷免成功而已。
大概是這樣。
你那邊還在不去投票有用的話,記得空htc,買台積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