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中天又輸了!稱國家機器掌控韓粉手機 抗罰60萬吞敗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0-12-05 21:5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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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聞來源︰
自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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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又輸了!稱國家機器掌控韓粉手機 抗罰60萬吞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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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
中天電視台某政論節目去年連線台南市議員謝龍介,提及政府掌控韓粉的手機、國家機器
已經掌握到所有參加韓國瑜造勢的人是哪一些人、行政院變成東廠、台灣軍警情特開始動
員等錯誤資訊,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認定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的事實查證原則
,裁罰60萬元。中天興訟抗罰,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裁罰無誤,駁回其訴。
這是2個星期內中天二度抗罰失利,上月23日,北高行認定中天報導跟自己有關的新聞時
,以「報韓國瑜新聞太多」與「NCC重罰中天百萬」為標題,又提到關西機場事件指僅1家
媒體被罰,卻未提到挨罰160萬元實際上是因為內容錯誤,合議庭評議後認定NCC裁罰無誤
,駁回其訴。
本案則是源於去年6月24日晚間的中天政論節目,節目播送「韓家軍手機都被掌握」等資
訊,戴姓主持人連線謝龍介,謝提到韓粉的「大哥大訊號都被接收了」、「國家機器已經
掌握到所有參加韓國瑜造勢的人是哪一些人了」、「是不是給你查稅,要不然為什麼有的
人以前挺韓國瑜,現在改挺蔡英文」。
主持人附和指稱,「行政院現在這時候已經開始變成是東廠了,所有台灣的軍警情特都已
經開始動員了」、「所以也就是說連號碼他都知道,誰擁有這個,他都知道」、「所以網
路警察把這個部分,全部抓得清清楚楚了」、「連這些人都把它算計得清清楚楚了」。
NCC調查節目播送的相關內容,標題文字、來賓言論及主持人附和語句連貫意義整體檢視
後,認有明顯指涉國家侵害人民自由,影響公眾參與政治事務的認知或判斷,對公共利益
造成負面影響,卻未積極查證與平衡報導,有違衛廣法的事實查證原則,裁罰60萬元。
中天不服提告,主張當時是因為一名邱姓網友在臉書上稱參加韓國瑜造勢場合被警察查水
表,才會討論「韓粉遭警察關切」的爭議,畢竟一般民眾擔心無故遭警方關切,將造成人
民憂心惶恐,且節目論及國家機器「查水表」的行為,顯與公共利益高度相關,而作為第
四權的新聞媒體提供資訊供閱聽者自行判讀,更無損公共利益。
承審的北高行發現,邱姓網友自稱遭警關切,實際上是因為時值總統大選候選人造勢期間
,邱男要帶人前往造勢,警方欲事先了解參與的韓粉人數,以預先作場地周邊交通動線及
疏導規劃等安排,與國家機器透過公權力蒐集民眾手機通聯基地台位置等資訊無關,中天
明知此事,卻未平衡報導。
北高行指出,戴姓主持人對此隻字不提,甚至讓謝龍介說出政府掌控韓粉手機等言論,並
與之唱和,穿鑿附會,指台灣軍警情特都已經動員起來,透過蒐集民眾手機發話基地台位
置及申辦門號者個資,嚴密掌控出席韓國瑜造勢大會民眾人數與身分,並依此操弄選情。
北高行認為,此對話明顯指涉國家機關未嚴守行政中立,違法侵害人民自由,實屬對政府
機關嚴厲的指控,足以影響公眾對政府執行公權力的信賴,及參與政治事務的認知或判斷
,對公共利益顯已造成負面影響甚明。
北高行強調,中天2年內曾因相同違法構成要件被罰4次,評議後認定NCC裁罰60萬元無違
誤,判中天敗訴,可上訴。
5.附註、心得、想法︰
※ 40字心得、備註 ※
問題內容:https://i.imgur.com/1Uhzdjx.png
看來,「國家機器」論遭到指摘為虛構之假消息,證明該情節從來都沒發生過啊!不知中
天新聞到底還在硬撐著什麼呢?
參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訴字第 448 號行政判決
五、本院之判斷
(一)本件應適用之法令:
1.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
或代理商播送之節目或廣告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四、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
則,致損害公共利益」、第53條第2款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
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
2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停止播送該節目或廣告,或採取必要之更正措施:…二、違
反第27條第3項第2款至第4款或第64條第1項準用第27條第3項第2款至第4款規定。」
2.「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裁處違反廣播電視法及衛廣法案件裁量基準」(下稱裁量基準)
乃被告為處理裁處違反廣播電視法及衛廣法之案件,所發布「裁處違反廣播電視法及衛廣
法案件違法行為評量表」(下稱違法行為評量表,表三)及「違法等級及適用裁處參考表
」(表四之三),適用於依衛廣法第46條至第63條裁處罰鍰之案件;裁量基準第5點規定
,主管業務單位於適用違法行為評量表時,應審酌個案違法情節,勾選表內考量事項並加
計積分後,對照違法等級及適用裁處參考表,擬具適當之處分建議。依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違法行為評量表規定,考量項目包括違法情節或營運型態、2年內裁處次數及其他判斷因
素等。依此訂定不同處罰等級及罰鍰額度之裁量基準,以實現具體個案之正義,核與衛廣
法第53條第2款所定之裁量權目的尚無牴觸,本件自得予援用。
3.按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固為憲法第11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惟廣播電視無
遠弗屆,對於社會具有廣大而深遠之影響。故享有傳播之自由者,應基於自律觀念善盡其
社會責任,不得有濫用自由情事。其有藉傳播媒體妨害善良風俗、破壞社會安寧、危害國
家利益或侵害他人權利等情形者,國家自得依法予以限制(司法院釋字第364號解釋理由
書參照)。又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
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
為合理之限制(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參照)。考量事實查證為製播新聞之必要程
序,為避免因未查證或查證不確實,致新聞製播發生被片斷取材、煽情、誇大、偏頗等失
衡情事,致生損害於公共利益者,爰增訂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至所定事實查證原則
,參酌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係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
分公司或代理商就其所提供之資訊來源及所提出之證據資料,雖不以能證明其真實為必要
,惟仍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此為衛廣法第27條之立法理由明白揭示。
(二)原告播送之系爭節目確有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
1.經查,原告經營之○○新聞台於108年6月24日23時38分許播送系爭節目,以「管區敲門
問"幾人去新竹造勢"龍介仙:韓家軍手機都被掌握!」為節目標題,並連線臺南市議員謝
龍介,節目中謝龍介提及:「然後它所有接受到你,服務到你,所有大哥大的訊號,全部
被他們接收了。」、「他都有了,所以他知道。」、「所以他們現在幾乎掌控到,國家機
器已經掌握到所有參加韓國瑜造勢的人,是哪一些人了。」、「一清二楚」、「他這種手
法,他要怎麼去操弄,你每一場都有參加,你有在做,我是不是給你查稅,要不然為什麼
有的人以前挺韓國瑜,現在改挺蔡英文。」;節目主持人戴立綱(下稱戴立綱)附和稱:
「行政院現在這時候已經開始變成是東廠了,所有台灣的軍警情特都已經開始動員了」、
「所以也就是說連號碼他都知道,誰擁有這個,他都知道。」、「所以網路警察把這個部
分,全部抓得清清楚楚了。」、「連這些人都把它算計得清清楚楚了」等語,依前述系爭
節目播送之整體內容觀之,足見系爭節目意在透過訴外人邱垂昌於網路社群媒體上發表「
怪怪的,居然有管區警察到家裡來關切,問我30號新竹場子要帶多少人去」等言論,加以
該次節目來賓謝龍介之說明,指摘國家公權力經由蒐集特定候選人支持者之手機發送及接
收基地台之位置,藉以掌控民眾之行蹤及支持特定候選人之意向等,此有訴外人「邱垂昌
」108年6月24日臉書貼文影本及原告系爭節目譯文各1份附卷可按,顯示節目之內容主要
在於傳述、報導事實,與意見發表或評論容有不同,蓋意見與評論摻雜有發表言論者個人
主觀之看法與感受,而針對個別事件本應容許多元不同之聲音,藉由言論市場之自由溝通
與意見交換,方得促進政治民主與社會之健全發展,故難謂有虛偽不實可言;反觀系爭節
目內容所提及不論邱垂昌於個人臉書留言或謝龍介之「手機數位足跡」等言論,客觀上均
係可受公評之事,應足堪事後檢證,由於媒體之影響力無遠弗屆,尤其在網路時代,透過
網路傳播訊息既快速、便利又即時,然網路上充斥各種惡意造謠之假訊息,對個人權益或
公益稍有不慎即可能造成嚴重之傷害,甚至動輒恐影響社會安定與國家安全,從而,媒體
享有新聞傳播自由之同時,應基於媒體自律觀念,善盡其社會責任,不得有濫用自由情事
。如有藉傳播媒體妨害善良風俗、破壞社會安寧、危害國家利益或侵害他人權利等情形者
,國家自得依法予以限制,此為大法官上開解釋意旨及衛廣法第27條之立法理由所明白揭
示。是以,原告於製播新聞時自應遵循其自行訂定之新聞性政論節目製播準則:「1.節目
之製播,以所得事證暨忠於事件真實性為原則,呈現事件正確性。……4.針對所有消息來
源,注意查證,宜避免單一來源或無根據臆測,涉及公共事務時,宜至政府澄清專區、相
關單位或具公信力之第三方進行查核。……5.涉及政治敏感話題或者人民陳情案件,宜審
慎查證,避免遭不當誤導。」等規定(乙證5),善盡其事實查證之責任。
2.第查,關於邱垂昌108年6月24日臉書發文之消息來源,原告自承係邱垂昌先將該文章內
容揭露於「韓國瑜粉絲後援會」臉書粉絲團,嗣原告公司電視台製作人瀏覽上揭「韓國瑜
粉絲後援會」後而知悉,並進而製播系爭節目內容,顯見邱垂昌支持特定候選人之意向及
自稱因欲出席6月30日韓國瑜新竹場之造勢大會而遭警方關切一事,任何人均得透過瀏覽
上開網路留言而得悉,又邱垂昌遭警方關切之緣由,原告公司所屬記者曾致電當地派出所
,即向「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秀湖派出所」之員警求證,經警方表示:派出所確有
派員探訪,然其純粹係為瞭解造勢場地周邊之交通規劃,因此才會派員了解,並無他意等
情,亦為原告所是認。從而,可見原告明知邱垂昌自稱因準備參與造勢大會遭警關切一事
,係因時值109年總統大選候選人造勢期間,警方欲事先瞭解參與造勢大會之韓國瑜粉絲
後援會民眾之人數,以預先作場地周邊交通動線及疏導規劃等安排,與國家機器透過公權
力蒐集民眾手機通聯基地台位置等資訊無涉,然綜觀系爭節目主持人與謝龍介之對話譯文
不僅無隻字片語為平衡報導,甚至任令謝龍介發表前揭言論,主持人並與之唱和,穿鑿附
會指述台灣軍警情特都已經動員起來,透過蒐集民眾手機發話之基地台位置及申辦門號者
之個資,嚴密掌控出席韓國瑜造勢大會民眾之人數與身分,並依此操弄選情,此等對話明
顯指涉國家機關未嚴守行政中立,違法侵害人民自由,實屬對政府機關嚴厲之指控,足以
影響公眾對政府執行公權力之信賴,及參與政治事務之認知或判斷,對公共利益顯已造成
負面影響甚明,原告徒以:民眾得藉由系爭節目內容,進而了解手機數位足跡、個人資料
隱私曝露之風險,促進民眾對於科普之認知與思辯云云,主張系爭節目難謂有致生損害公
共利益之情況,要難認有理。
3.又按憲法第12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
、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此項秘密通訊自由乃憲
法保障隱私權之具體態樣之一,為維護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
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國家、他人侵擾及維護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所不可或缺之基本
權利。我國於88年7月14日制定公布通保法,依其規定,國家僅在為確保國家安全及維護
社會秩序所必要,於符合法定之實體及程序要件之情形下,始得核發通訊監察書,對人民
之秘密通訊為監察(通保法第2條、第5條及第7條參照)。通保法第5條第1項、第2項規定
:「(第1項)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下列各款罪嫌之一,並危害國家安全、經濟
秩序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
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一、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第2項)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聲請該
管法院核發。…」,此為國家限制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法律依據,鑒於通訊監察侵害人民
基本權之程度強烈、範圍廣泛,並考量國家執行通訊監察等各種強制處分時,為達成其強
制處分之目的,被處分人事前防禦以避免遭強制處分之權利常遭剝奪。為制衡偵查機關之
強制處分措施,以防免不必要之侵害,並兼顧強制處分目的之達成,則經由獨立、客觀行
使職權之審判機關之事前審查,乃為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必要方法(司法院釋字第
631號解釋意旨參照),可知國家機關蒐集人民之通信紀錄(包含發話基地台位置)必須
依法定程序為之,違法監聽不僅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更可能遭以違法監聽罪之刑事責
任相繩(通保法第19條、第24條規定參照)。是以,針對謝龍介指控國家行政機關濫權違
法蒐集民眾通信紀錄乙事,原告倘稍加查詢相關規定,即應不難得知對於現今台灣民主法
治社會而言,在通訊監察相關法令制度已臻完備之時空背景下,其言論實屬匪夷所思,而
有進一步查證之必要。又原告對於謝龍介所提供之資訊來源,雖不以能證明其真實為必要
,惟仍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然原告自承系爭節目為預錄,對於謝龍介片面陳稱消
息來源係來自未具名檢調單位友人告知等語焉不詳之詞,本有時間進行第三方查證,卻未
切實依循其自行訂定之前揭新聞性政論節目製播準則針對消息來源之可信度進行查證,僅
稱:基於新聞評論中立原則,故予以尊重云云,即於毫無任何確信基礎下,播出系爭節目
,其確有違反事實查證義務甚明。故被告以原告系爭節目內容有違反衛廣法第27條第3項
第4款規定之事實查證原則,並依同法第53條第2款規定,以109年2月24日原處分裁處原告
罰鍰60萬元,於法核無違誤。
(三)原處分並無裁量瑕疵:
1.末按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2項及第201條規定,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
所為之行政處分,得予撤銷。又若行政處分「未考慮應考慮的事項、考慮了不應考慮的事
項而作成行政裁量」或「行政裁量逾越合理判斷所該容許之界線」,都構成違法;所謂裁
量錯誤,係指行政機關雖已行使其裁量權,惟其方式錯誤,譬如與裁量決定相關的重要觀
點,在行政機關形成決定的過程中未予斟酌(裁量不足);或未充分斟酌相關之事項甚或
以無關聯之因素作為考量,或者判斷係基於不正確之事實關係等情形。行政法院就裁量濫
用之審查,應審查行政機關為裁量決定時有無重要觀點未予斟酌,或者其判斷係基於不正
確之事實關係等裁量錯誤或裁量怠惰之情形(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709號判決意旨
參照)。
2.查系爭節目有明顯指涉國家侵害人民自由,影響公眾參與政治事務之認知或判斷,對公
共利益造成負面影響,節目內容有違反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規定之事實查證原則等情
,業據本院認定如前,原告雖又主張:前開另案第510號處分業遭北院行政訴訟庭以108年
度簡字第81號行政訴訟判決撤銷(甲證6),其他另案第220號處分、第940號處分、第400
號處分,原告均提起司法救濟,目前分由行政法院審理中,然原處分卻以違法或未確定之
處分,作為提高裁罰金額之判斷,顯係違誤云云,惟查,觀諸原告本次違法行為評量表,
被告係考量本件違法情節或營業型態,等級列為「普通」等級,且2年內曾因相同違法構
成要件之行為所受裁處次數為4次,此有行政處分明細表1份在卷可查(本院卷第198至199
頁),是分別採計10分及12分,合計總積分22分,對應裁罰基準之規定,原告違反衛廣法
第53條違法等級為第3級,罰鍰額度為60萬元,經被告以原處分裁處,應屬有據,核無裁
量瑕疵之情形存在。又另案第510號處分固曾由北院行政訴訟庭判決撤銷,但嗣後業經本
院以109年度簡上字第16號判決廢棄發回在案,從而,原告2年內曾因相同違法構成要件行
為遭受裁處之次數並未變更,故無足影響原處分裁量事實狀態之基礎,原告固針對前案處
分提起行政救濟,然此等行政處分之效力除非遭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外均不受影響。是以,
原處分並無應斟酌之事項未予斟酌或不應斟酌事項而予考量之裁量瑕疵存在,原告前揭主
張,並非可採。原處分綜合審酌前開各情,認原告為衛星廣播事業,本有遵守衛廣法等相
關規定之義務,卻任令系爭節目違規播出,縱然無法認定其有故意,然按其情節應屬應注
意並能注意,而未注意,主觀上有過失應可認定,爰依同法第53條第2款規定,裁處原告
罰鍰60萬元,於法並無不合。
※ 「Live」、「新聞」、「轉錄」此類文章每日發文數總上限為3篇,
自刪與板主刪除,同樣計入額度 ※
作者: Pietro (☞金肅πετροσ)   2020-12-05 21:58:00
中天沒有輸 中天是最強的
作者: nicholas0406 (尼可拉斯)   2020-12-05 21:59:00
國家機器動的很厲害
作者: meredith001 (ああああ ̄▽ ̄)   2020-12-05 22:01:00
四趴賤畜:垃圾綠共又在迫害言論自由
作者: eunhailoveu (4everloveEunha)   2020-12-05 22:06:00
唐鳳484又在控制腦波了樓下audreytang
作者: umano (ぎゃああああああああ)   2020-12-05 22:06:00
韓粉手機是要掌控啥?
作者: okgod (!)   2020-12-05 22:08:00
車子上的追蹤器呢?
作者: q12341234 (code blake)   2020-12-05 22:09:00
挖鼻明
作者: eupa1973   2020-12-05 22:32:00
追蹤器動的很利害
作者: rosy (rosy)   2020-12-05 22:38:00
原來國家機器只是關心韓粉集會人數狀況,那是控制人民
作者: conanhide (讓生命盡情歌唱)   2020-12-05 22:39:00
這麼爛的案件還要寫成文謅謅的判決文XD
作者: jixiang   2020-12-05 23:33:00
韓粉是不是太閒了?
作者: kanon840725 (Julius Lautreamont)   2020-12-05 23:47:00
最簡單的追蹤器都沒有,還講三小國家機器?
作者: randykaku (換個想法就換個心情)   2020-12-06 00:29:00
兵敗如山倒 殘存亦沒路
作者: jump9128 (羅胖胖)   2020-12-06 00:31:00
話說追蹤器呢?
作者: eierom (非)   2020-12-06 09:19:00
國家機器叫你舔共
作者: umano (ぎゃああああああああ)   2020-12-06 11:49:00
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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