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府為生煤管制槓上行政院 法院駁回停止執行
2020-12-01 18:52
聯合報 記者賴佩璇/台北即時報導
行政院宣告台中生煤管制自治條例抵觸空污法等規定,因此部分條文無效,台中市政府不服聲請停止執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並無難以回復損害及急迫性,且停止執行會衝擊全國供電,對公益有重大影響,今裁定駁回,可抗告。本案訴訟目前進行中。
台中市政府2016年1月26日公布施行「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以該自治條例第3條、第4條及第6條的管制措施對生煤及石油焦為管制及禁用,並於同日函請環保署轉請行政院備查。
之後,行政院以函認定自治條例第3條第1項及第4條牴觸空氣污染防制法、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應屬無效;除此之外,自治條例其餘規定則准予備查。
台中市政府不服,停止執行聲請並提起本案訴訟。裁定指出,該函是具體事件的行政處分,是行政法院得予審理的一般公法爭議事件,且應由台中市政府代表台中市為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停止執行聲請具備合法性要件。
法院表示,該函是否顯然違法,有待本案爭訟程序查明判斷,故本件停止執行聲請有無理由,還要審查函有沒有造成台中市政府難以回復的損害及其急迫性。
雖然使台中市環境保護的地方自治權限受到干預,並在本案爭訟程序期間仍予持續,然而自治條例所定的環境保護管制既在維護台中市民健康,函即使不停止執行仍難認定市民健康及台中市環境保護自治權限會因此受有難以回復損害。
台中電廠屬於全國電力網的一部,屬中部地區重要電源,如果函停止執行,台中電廠依規定必須按中市府環保局的管制減少發電量,甚至廢止許可證而停機,將使電廠內各機組間運作與停機維護調度彈性受限,影響全國電力穩定供電的備轉容量率。
可見函如果停止執行,不僅台中電廠營業自由受到限制,更使全國供電穩定性與合理調度都受衝擊影響,對公益有重大影響,其程度更甚於函對台中市環境保護自治權限干預的不利影響,停止執行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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